德国小猪 发表于 2007-5-28 20:46

楼主!!!!你要出来救我啊!!!!这是怎么回事???莫名其妙的!刚一上网发封贴子,就被骂了.

cosimo 发表于 2007-5-28 20:49

原帖由 德国小猪 于 2007-5-28 21:4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主!!!!你要出来救我啊!!!!这是怎么回事???莫名其妙的!刚一上网发封贴子,就被骂了.
除非你赶快写一个和此楼不一样的私仇故事来。。。。。。。。。。。。

德国小猪 发表于 2007-5-28 20:55

我这也太莫名其妙了.怎么发帖跟这事儿撞上了.我不是那个银行卡的人.不常来萍聚,以为法律板块分的签证护照,其他,刑事案件是独立的板块,所以发了三封.后来才知道,原来都在大板里显示出来.

哎,但真不知道大家在这吵的这么热闹,我声明绝对不是信用卡的那楼主,当然我也不知道怎么证实.只能说很晕了.

MAVERICK 发表于 2007-5-28 20:56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7-5-28 21:49 发表 http://www.dolc.info/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除非你赶快写一个和此楼不一样的私仇故事来。。。。。。。。。。。。

在这样的敏感时刻,似乎只能如此,无法反对

yvonnaqi 发表于 2007-5-28 20:59

$m22$ ?娰N留名

cosimo 发表于 2007-5-28 21:05

原帖由 MAVERICK 于 2007-5-28 21:5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在这样的敏感时刻,似乎只能如此,无法反对

而且符合 @对方行为恶劣,劣迹斑斑,肇事后逃至别州。@ 等特征
拖的时间越久可信度越低;)

德国小猪 发表于 2007-5-28 21:05

这叫什么事?怎么撞到这枪口上了.
我知道自己这种行为不对,但是真的是忍无可忍,才打算揭发.
我不会因为要证实我不是信用卡的那个楼主,而满足大家私欲下的好奇心.
况且无论我现在说什么,大家都不会相信.都会说是信用卡楼主编的.
我的私仇不想说,是因为我自己已经伤痕累累,不想大家同情,也不想让大家有口舌之争.
没想到一上来,还这么巧的遇上信用卡这事.还脱不了身了.

kkwm_2001 发表于 2007-5-28 21:06

$frage$ $frage$

cosimo 发表于 2007-5-28 21:10

原帖由 德国小猪 于 2007-5-28 22:0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叫什么事?怎么撞到这枪口上了.
我知道自己这种行为不对,但是真的是忍无可忍,才打算揭发.
我不会因为要证实我不是信用卡的那个楼主,而满足大家私欲下的好奇心.
况且无论我现在说什么,大家都不会相信.都会说是信用卡楼主编的.
我的私仇不想说,是因为我自己已经伤痕累累,不想大家同情,也不想让大家有口舌之争.
没想到一上来,还这么巧的遇上信用卡这事.还脱不了身了.

那算lz倒霉了。 至于相不相信你................;) ;) ;)

今天最好 发表于 2007-5-28 21:34

留名! $汗$

zimmer8 发表于 2007-5-28 21:54

原帖由 AB双子星 于 2007-5-28 17:5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错了。LZ 100%国内有老婆。想想他吹出的大气——才来德国工作没几个月就能有能力替别人找工作,可见他在相关领域有相当的地位。这样的专家除非是“少年班”出身,不得至少有个30好几?你要是以为他读书读昏 ...
$支持$ $支持$ :D

紫龙晶 发表于 2007-5-28 21:58

我靠!剧情发展太快。。。$汗$


按个图钉,定下位。。。。:cool:

喜气羊羊 发表于 2007-5-28 22:24

lz摆明国内有老婆孩子的,来德国尝鲜来了,被骗纯属活该!$bs$ $bs$

蓝齐格格 发表于 2007-5-28 22:43

楼主可能在忙别的事情,或者又上哪里去上访了$考虑$ $考虑$ $考虑$

leaf.zhang 发表于 2007-5-28 22:46

世上不分黑白的人太多!!!
坚决支持搂主!!对那些道德品质恶劣的人就应该穷追猛打!!

猪享享 发表于 2007-5-28 22:51

介都神马事儿努,男的控诉完了。
等那个女人上来,一把鼻涕一把泪地控诉。
两个人对挖!$m12$

never_ever 发表于 2007-5-28 22:53

从道德角度上来说,两个都不是什么好鸟。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绝对要报警,lz说年底回国,以lz手上掌握的证据,这事警察用不了那么久。要钱回来会久些,lz就当那些钱花在巴黎,汉堡某地了;) ;)

楼里有些话说得不太爱听,什么大家都是同胞,不要赶尽杀绝,偷东西不是什么好事情吧,是rpwt吧,这和在哪里是没有关系的。
怀疑lz迟迟不报警是因为女方手里有什么东西吧$frage$ $frage$
冷血点来说,如果女方手里的东西只是牵涉到道德方面的,无所谓啦,取钱这个和别的一切都无关。

[ 本帖最后由 never_ever 于 2007-5-28 23:55 编辑 ]

mausreis 发表于 2007-5-29 07:22

´´你跟这婊子的麻烦,我看了,哥给你分析一下´´ ,厉害厉害! 这个大哥, 废一个人要多少钱, 您先开个数, 以后谁让我生气我直接找您!

并非如此 发表于 2007-5-29 08:05

这么多人,怎么没人建议找律师呢?
不管谁的错?找律师咨询,合法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律师基本上都会英语,会给你写专业的建议。

xiaoqi_e001 发表于 2007-5-29 10:20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5-27 17:3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haha,女人的马甲,有可能。。。。。。。。$bs$
您很仇恨女人么?或者您认为女人都是仇恨男人的?

同是女人,无论从道德或者是法律,我都认为这个女人应该受到惩罚,上面的许多人都已经给出了中肯的意见,先报警,再通知用人单位,我想解雇一个员工(只是在校学生,并没有签订无限期正式合同),不用搂主费这么大心思想理由。报警是为了维护你的自身利益,通知朋友是为了对朋友负责。

okle 发表于 2007-5-29 11:04

楼主估计已经去和警察交涉了,希望有结果能过来报告一声,不然这么多人白操心了:) :)

魔幻安眠药 发表于 2007-5-29 11:05

感觉到最后LZ可能不会去报案的

funfuny 发表于 2007-5-29 11:06

原帖由 xiaoqi_e001 于 2007-5-29 11:2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您很仇恨女人么?或者您认为女人都是仇恨男人的?

同是女人,无论从道德或者是法律,我都认为这个女人应该受到惩罚,上面的许多人都已经给出了中肯的意见,先报警,再通知用人单位,我想解雇一个员工(只是 ...

看来这位同学德语学的不错啊,有一种德语的思维在里面。感觉都成德语呆子了;) 。。。。。。。。
据我所知,中文是没有所谓定冠词的。名词所指往往根据上下文分析。实际上我在回帖中所说的女人并不是泛指的女人,而是有所指。。。。。。
看来女人就是敏感啊。。。。(这个女人就是泛指了)。。。

[ 本帖最后由 funfuny 于 2007-5-29 12:08 编辑 ]

athena_hu 发表于 2007-5-29 11:36

原帖由 legendlake1 于 2007-5-27 17:1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来德国时间不久,英语是在国内学的,从来没准备在这边长驻,做完几个项目就回国,所以不想了解这边的法律,大家都知道,德国的法律体系和中国的完全不同。我想,你身边也有不少在德国好几个月,但是对这边 ...
这句话我不认同,大家都是大陆法系,怎么个完全不同?

athena_hu 发表于 2007-5-29 11:41

原帖由 legendlake1 于 2007-5-27 18:4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经过大家的指点,早已经正在写报警的材料中...
既然无法“快速合法”,那只能走“慢速合法”这条路了。
私了是不行了,她电话干脆都换了,联系不到没法私了。估计她也拿定我在德国没什么好办法了, ...
你没有她的手机号码,那地址你有吗?

athena_hu 发表于 2007-5-29 11:51

原帖由 春风化雨 于 2007-5-27 22:0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主可以不用再吵了,抓紧时间办正事,这件事证据确凿,也很清晰,警察要不了多久的。

来坛子来问,总会有不同的意见,毕竟这里是自由论坛,大家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听得进去的话听,听不进去的就算了,不用 ...
$送花$ $送花$ $送花$

athena_hu 发表于 2007-5-29 12:03

原帖由 okle 于 2007-5-29 12:0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主估计已经去和警察交涉了,希望有结果能过来报告一声,不然这么多人白操心了:) :)
$送花$ $送花$ $送花$

奥丁战神 发表于 2007-5-29 12:35

就一句话, 出来混就要玩得起~~~~~~

大哥想想你从人家女孩身上得到的东西吧,是你那点钱能买来的吗?呵呵

你生气我能理解。但是你除了钱,你也没有其他的损失吧,也许你会说你送人东西了,但是那些不是你愿意的吗,再说你也没白送吧呵呵。最起码你得到了什么。

男人潇洒点被

PS 这楼好高

[ 本帖最后由 奥丁战神 于 2007-5-29 12:43 编辑 ]

奥丁战神 发表于 2007-5-29 12:41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7-5-29 11:3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句话我不认同,大家都是大陆法系,怎么个完全不同?


据我所知,好像是说,国内上来就把被告认定有罪,你的律师要给你做无罪辩护。

这边被告人是被认定为无罪的,控方律师必须向法官证明你的有罪。

DLIII 发表于 2007-5-29 12:59

原帖由 奥丁战神 于 2007-5-29 13:4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据我所知,好像是说,国内上来就把被告认定有罪,你的律师要给你做无罪辩护。

这边被告人是被认定为无罪的,控方律师必须向法官证明你的有罪。

这个么, 其实是理论和实践的对立, 其实挺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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