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偷就是偷如果你是签证完之后忘记了把它当成自己的了也就无所谓了,这个在法律上最多算疏忽
其次在大使馆的话应该等于是在中国内地,德国一个卷毛警察有什么资格过问?,莫非大使馆的人是文盲,连这点都不懂,是不是 ...
zhengjiwei416 发表于 2009-8-15 19:3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自己不懂,信口开河!大使馆、领事馆依照相关维也纳公约得到保护,所谓等同内地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实质的,关键是没有治外法权。要进行刑事追究,当然要移交当地警方。
楼主发这种帖子出来不稀奇,在中德新闻那里发的都差不多
楼主这票人果然是来黑民运的,这种人搞民运,怪不得民运的名声臭成这样了
他就是要靠这个混难民身份的
真的假的————????
。。。。。。。。。。。。。。。。。
{:6_407:}
留个名,我看到第21页了,O(∩_∩)O哈哈~
丢人,只有不要脸的,没有这么不要脸的。。。。。。。。{:5_330:}
包小柏 发表于 2009-8-13 15:5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94:}
強強貼{:7_444:}
很独特的想法{:5_369:}
而且又是和朋友有关
从挺钱跃君这点来看,lz应该是民运一派的,不过从胡编的智商上看又像是轮子一派的,纠结啊
这样也行啊,我倒{:4_297:}
一帮sb
楼主和楼主朋友看大纪元看多了吧。。
理由很强大
不过 如果我听说捐款有百分之99被贪官贪污
我是否可以直接拿刀 去领事馆砍中国人。
有人支持我么
skywindboy78 发表于 2009-8-13 16:0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支持,强烈支持,呵呵。
留名 {:5_370:}
晕{:4_302:}
又见朋友贴。。
强帖留爪
很久没见过这么2的了,一定要留名
这样也可以的话,别人偷我的钱,我就去偷回来,别人捅我一刀,就算法官判他十年八年,我觉得不合理,我就去捅他一刀回来。
德国律师和法官要是这个逻辑,谁还敢在德国活啊。
这贴后劲不足
{:4_297:}{:4_297:}
{:5_349:}
要不然怎么办,那200欧元本来可以给GF卖一个新的LV包。拿回自己的LV包,这不是偷窃。
陈留张部 发表于 2009-8-13 16:0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200欧不够买一个新LV的
晕
最强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