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爆裂谁来赔?德国法院判决:这类路损,市政府不买单
轮胎突然爆裂,维修费用高达1400欧元——但法院最终裁定:市政当局无需赔偿。那么,遇到道路破损导致车辆受损时,究竟谁该负责?答案并不总是政府。根据Landgericht Flensburg(弗伦斯堡地方法院)的一项交通法判决,市政机关虽然负有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要为所有风险“兜底”。判决指出,交通参与者不能将“普遍生活风险”一概转嫁给政府。
本案中,一名司机因在道路边缘的破损路段碾压行驶,导致右侧两条轮胎同时爆裂、轮毂受损,经济损失约1400欧元。司机认为,市政府未尽到交通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发道路在多处明显未铺装,外侧路肩稳定性不足,对驾驶员而言是可以识别的客观事实。当司机为避让对向来车而驶向右侧边缘时,理应降低车速并预见潜在风险。
法院在判决要点中明确指出:“只有当危险对谨慎驾驶者而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且无法及时察觉时,才可能构成市政机关的义务违约。”该判决也得到了ADAC(德国汽车俱乐部)的提示与解读。(案号:2 O 90/25)
事故经过
司机称,当时因对向来车而继续沿着右侧已铺装路面行驶,随后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右侧两条轮胎同时爆裂,轮毂受损。他认为,道路右侧存在直径约13至15厘米的破损断裂处,旁边的路肩也被雨水冲刷,形成明显且较深的坑洞,已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
司机主张,市政府应当对这些破损进行修复,或至少设置警示标志。但市政府方面表示,道路每年接受三到四次例行检查,事故发生前两周刚刚巡查过,相关损坏清晰可见,不构成隐蔽危险,因此不存在违反交通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在详细说明中指出,市政府确实有义务在合理、可承受的范围内防范道路危险,保障交通安全,但并不需要为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预防安排。法律并不要求道路达到“绝对无风险”的状态。
本案中,负责维护的市政部门已进行定期检查,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管理职责。此外,即便是对当地不熟悉的驾驶员,也应当能够识别出该道路大部分路段未加固、在会车时只能低速通行,且外侧路缘并不牢固,存在断裂风险。
法院认为,驾驶员在此情形下应自行识别危险并采取相应驾驶措施,因此其索赔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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