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动法判决:企业内的长途步行算工作时间吗?
工作时间从何时开始?这个问题在法庭上屡屡成为争议焦点。一项最新判决显示,即使员工在厂区内需走较长路程,也不一定能算作带薪工作时间。原则上,工作时间只有在员工正式开始履行其工作职责时才开始计算。根据黑森州劳动法院的一项判决(案号:10 SLa 564/24),即使员工在前往具体工作岗位的过程中必须遵守雇主的多项规定,这段路程通常也不被视为工作时间,因此不应计入工资。
在这一案件中,一名机场运营公司的驾驶员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支付其从进入安保区到打卡之间的时间报酬,并要求补偿更衣时间。
这名员工每天需从机场厂区外围进入一个高安保区域,该区域必须通过多个安检点,并搭乘公司内部的班车方可抵达。而考勤终端就设在该安保区域内的某栋建筑中。员工声称,这一段耗时的行程及更衣过程应算入工作时间。
法院裁定:厂区内路程不自动算作工作时间
黑森州劳动法院驳回了该员工的上诉,认定其诉求不成立。法院认为,从进入安保区到打卡前的时间不属于应支付工资的工作时间。这一段路程的风险由员工自行承担,其工作职责仅在打卡后正式开始。
即便员工在入场时需接受安检、穿戴安全背心,并使用雇主安排的班车,法院依然认为这不构成必须计薪的工作时间。此外,更衣时间也不属于必须支付工资的范畴。法院指出,根据公司内部协议,员工可选择在家中更衣,因此更衣并非强制在岗前完成。
法院引用联邦劳动法院(BAG)2012年9月19日(案号:5 AZR 678/11)的判例,强调企业内部的步行时间仅在为他人利益服务(即“他益性”)或在集体协议中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工作时间。就本案而言,并不满足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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