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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本文由笔者与Chat GPT共同完成。
来源: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853
2025 年 10 月 13 日,加州州长 Gavin Newsom 签署了《人工智能透明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ransparency Act, AB 853)。这部法案由众议员 Buffy Wicks 发起,参议员 Josh Becker 联合署名,确立了加州在 AI 内容披露与数字溯源领域的全美领先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AB 853 并非全新的立法,而是对 2024 年的 SB 942(即最初版本的《AI 透明法》)的修订与延伸。两者共同构成了加州 AI 治理的核心框架。
看下来和我们中国的AIGC标识要求,还是挺像的:今日起AIGC不标识就挨罚,但还扩张到了硬件厂商和托管商。
一、从 SB 942 到 AB 853:立法脉络
SB 942 于 2024 年提出并通过,原计划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确立了“生成式内容必须可识别”的原则。该法案要求 AI 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内容时明确披露其“人工智能生成”的性质,成为美国最早确立此义务的州级立法之一。
然而,在实践讨论与产业反应中,加州立法者意识到原法案的落地空间仍需明确。于是,2025 年初,Wicks 与 Becker 重新提交了 AB 853,对 SB 942 进行了系统修订。
AB 853 的目的在于:
1、延长生效期,为行业提供技术与合规准备时间;
2、明确“披露”的具体形式与标准;
3、将义务范围从模型提供者扩展至平台与设备制造商;
4、与国际标准(如 C2PA、ISO 数字溯源规范)接轨。
最终,AB 853 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正式签署为法,预计于 2026 年 8 月 2 日生效。
二、主要内容与义务
AB 853 进一步细化了 AI 内容透明的实施路径,确立了“显性披露 + 隐性披露”的双层机制。
1、显性披露(Manifest Disclosure)
内容必须以可被公众直接识别的方式标示为“由人工智能生成”,例如通过水印、文字提示等。
2、隐性披露(Latent Disclosure)
在内容数据中嵌入技术性溯源信息,包括生成设备、模型名称、时间戳、签名密钥等元数据,用于验证内容来源。
法案明确三类主体的核心义务:
1、大型在线平台(Large Online Platform)
应能检测内容中是否嵌入符合已确立标准机构采纳的广泛规范的溯源数据,并为用户提供来源查询功能。
生效时间:2027 年 1 月 1 日。
2、AI 托管平台(Generative AI Hosting Platform)
不得明知地提供未按法规要求嵌入披露的生成式AI系统。
生效时间:2027 年 1 月 1 日。
3、捕捉设备制造商(Capture Device Manufacturer)
新出厂设备,如手机、相机等,应默认在拍摄内容中嵌入隐性披露信息,包含:厂商名称、设备型号、拍摄日期,但用户可以选择关闭。
生效时间:2028 年 1 月 1 日。
法案同时规定,平台不得篡改或删除披露元数据。
三、处罚与执行
每一项违规可处以每日最高 5,000 美元罚款,且“每日视为一项独立违规”。执法主体包括加州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市律师及县级法律顾问(County Counsel)。
该条款设计体现了加州在 AI 治理上的“强监管”态度——虽然起点是披露,但后续可通过执法逐步推动内容真实性体系的形成。
四、州长签署信与政策信号
在签署信中,州长 Newsom 表示:
“AI 生成内容的激增正在深刻影响公共信任。
本法案让我们能区分‘真实’与‘合成’,
从而建立面向未来的透明生态。”
但他同时提醒,隐性披露机制可能带来隐私与安全挑战,需要在技术实现过程中进一步平衡。
这一表态显示,AB 853 并非一次性立法,而是一个逐步构建的治理框架。Newsom 明确表示将在 2026 年前再推动补充立法,以确保执行细节与技术标准落地。
五、与 SB 942 的关系
对比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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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 94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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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8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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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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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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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与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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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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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 AI 内容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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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化、体系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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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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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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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至平台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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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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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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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显性与隐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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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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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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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 202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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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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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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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际溯源规范(C2PA、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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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 942 是框架法,AB 853 是实施法。
两者并行存在,但 AB 853 生效后将在实务层面取代 SB 942 的原始执行条款。
六、全文翻译
《加利福尼亚人工智能透明法案》(California AI Transparency Act)
由议员 Wicks 提出
(主要共同提案人:参议员 Becker)
(共同提案人:议员 Zbur)
2025年2月19日
法案宗旨:
修订《商业与职业法典》(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第22757.1、22757.4、22757.6条,并新增第22757.3.1、22757.3.2、22757.3.3条,涉及人工智能相关事项。
【立法顾问摘要】(LEGISLATIVE COUNSEL’S DIGEST)
《加利福尼亚人工智能透明法案》(California AI Transparency Act)要求,凡创建、编程或以其他方式生产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 GenAI System),且该系统每月拥有超过100万名访问者或用户,并在加州地理范围内可公开访问的主体,应向用户免费提供AI检测工具(AI detection tool)。该工具应能判断图像、视频或音频内容(或其组合)是否由该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创建或修改,并输出可检测的系统溯源数据(System Provenance Data)。现行法律规定该法自2026年1月1日生效。
本法案将法案的生效日期延后至2026年8月2日。
自2027年1月1日起,本法案还要求大型在线平台(Large Online Platform)承担新义务,包括检测内容中是否嵌入符合已确立标准机构采纳的广泛规范的溯源数据。
自2028年1月1日起,本法案要求捕捉设备制造商(Capture Device Manufacturer)在加州首次销售的捕捉设备中,提供让用户选择在所拍摄内容中嵌入隐式披露(Latent Disclosure)的功能。该披露应传达特定信息(如制造商名称)。
“捕捉设备”(Capture Device)指可录制照片、音频或视频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或静态摄影机、带有内置摄像头或麦克风的手机、以及录音设备。
现行法律已要求涵盖提供者在生成式AI系统生成的图像、视频或音频内容(或其组合)中嵌入隐式披露,以传达特定信息,且应具有永久性或极难去除的特性(在技术上可行的范围内)。
自2027年1月1日起,本法案还将禁止生成式AI系统托管平台(GenAI System Hosting Platform)明知提供未按照规定嵌入披露的生成式AI系统。
本法案声明其条款可分割(Severable)。
【法案正文】(BILL TEXT)
第1条(Section 1) 修订《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757.1条:
22757.1. 在本章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a)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指一种经工程设计或基于机器的系统,其自主性程度不一,能够为明确或隐含的目标,从所接收的输入推理生成输出,以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
(b) “捕捉设备”(Capture Device):指可录制照片、音频或视频内容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或静态摄影机、带内置摄像头或麦克风的手机及录音机。
(c) “捕捉设备制造商”(Capture Device Manufacturer):
(1) 指为销售目的在本州生产捕捉设备的个人或实体;
(2) 不包括仅从事组装捕捉设备的个人或实体。
(d) “涵盖提供者”(Covered Provider):指创建、编程或以其他方式生产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个人或实体,该系统拥有每月超过100万名访问者或用户,并在加州地理范围内公开可访问。
(e) “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指基于加密的方法,用于识别签署部分中证明所提供信息的用户或实体。
(f) “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 GenAI System):指能够生成衍生的合成内容(包括文本、图像、视频、音频),以模拟其训练数据结构和特征的人工智能系统。
(g) “生成式AI托管平台”(GenAI Hosting Platform):指允许加州居民下载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源代码或模型权重的网站或应用,无论使用条款是否包含报酬。
(h) “大型在线平台”(Large Online Platform):
(1) 指具有公共访问性质的社交媒体平台、文件共享平台、群发信息平台或独立搜索引擎,在过去12个月中,其独立月活跃用户超过200万,且向未参与内容创作或协作的用户分发内容;
(2) 不包括以下服务:
(A) 《民法典》第3100条所定义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
(B) 《美国法典》第47编第153条所定义的电信服务。
(i) “隐式”(Latent):指存在但非显现(present but not manifest)。
(j) “显性”(Manifest):指可被自然人轻易感知、理解或识别(easily perceived, understood, or recognized by a natural person)。
(k) “群发信息平台”(Mass Messaging Platform):指允许用户同时向100名以上用户分发内容的直接信息平台。
(l) “元数据”(Metadata):指关于数据的结构性或描述性信息。
(m) “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具有《民法典》第1798.140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n) “个人溯源数据”(Personal Provenance Data):指包含以下任一内容的溯源数据:
(1) 个人信息;
(2) 可合理关联至特定用户的唯一设备、系统或服务信息。
(注:不包括数字签名中包含的信息。)
(o) “溯源数据”(Provenance Data):指嵌入数字内容或包含于数字内容元数据中的数据,用于验证该数字内容的真实性、来源或修改历史。
(p) “系统溯源数据”(System Provenance Data):指无法合理关联至特定用户的溯源数据,且包含下列任一信息:
(1) 生成数字内容所使用的设备、系统或服务类型信息;
(2) 与内容真实性相关的信息。
【第2条】(Section 2)
新增第22757.3.1条:
22757.3.1.
(a) 大型在线平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检测内容中是否嵌入或附加符合已确立标准机构采纳的广泛规范的溯源数据;
(2)
(A) 提供用户界面,用于披露可靠表明内容由生成式AI系统生成或经捕捉设备捕获的系统溯源数据;
(B) 该界面应清晰显著地向用户提供足以识别内容真实性、来源或修改历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i) 是否存在溯源数据;
(ii) 创建或修改内容的生成式AI系统或捕捉设备名称(如适用);
(iii) 是否存在数字签名;
(3) 允许用户通过下列任一方式便捷地访问所有符合广泛规范的系统溯源数据:
(A) 通过平台界面直接访问;
(B) 下载附有系统溯源数据的内容版本;
(C) 提供指向该溯源数据的网页或应用程序链接。
(b) 大型在线平台不得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明知地去除符合广泛规范的系统溯源数据或数字签名。
(c) 本条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3条】(Section 3)
新增第22757.3.2条:
22757.3.2.
(a) 生成式AI托管平台不得明知地提供未按第22757.3条规定嵌入披露的生成式AI系统。
(b) 本条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4条】(Section 4)
新增第22757.3.3条:
22757.3.3.
(a) 捕捉设备制造商对于自202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加州销售的任何捕捉设备,应当:
(1) 提供用户选项,在设备拍摄内容中嵌入隐式披露(Latent Disclosure),该披露应传达下列信息:
(A) 捕捉设备制造商名称;
(B) 创作或修改内容的捕捉设备名称及版本号;
(C) 内容创作或修改的时间与日期。
(2) 默认在所拍摄内容中嵌入隐式披露。
//有点没看懂,怎么又是选项,又要默认,类似于opt-out?
(b) 捕捉设备制造商仅在技术可行且符合已确立标准机构采纳的广泛规范的范围内需遵守本条规定。
(c) 本条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
【第5条】(Section 5)
修订第22757.4条:
违反本章者,每次违规应承担5,000美元民事罚款,由总检察长、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通过民事诉讼收取。
每一日的违规行为均视为独立违规。
原告胜诉者有权获得合理律师费与诉讼费用。
【第6条】(Section 6)
修订第22757.6条:
本章自2026年8月2日起生效。
【第7条】(Section 7)
本法各条款可分割(Severable)。若任何条款或其适用被判无效,其余条款及适用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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