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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关税博弈与法律底线:对美国关税政策的合法性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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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8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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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编者按:关税不仅是一种经济调控工具,更关涉到法律。本文即尝试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对美国近来的关税政策展开简要的合法性分析,希望能给各位带来一定启发。

作者简介

侯亚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2024级硕士研究生。

一、前言

近年来,全球经济的变革推动了各国贸易政策的深刻转型,尤其是特朗普政府在任期间推行的高额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不仅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也引发了对全球法律秩序和多边贸易规则的深刻反思。特朗普政府针对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中国,实施高额关税,表面上看是为了减少贸易赤字并保护美国本土产业,然而,实际效果却是突破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多边贸易体系中的根本法律框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关税合法性的广泛质疑。

全球法律秩序本应建立在国际法、公平竞争和多边合作的基础上,但关税壁垒的抬升和国际规则的缺失,使得各国贸易争端更加复杂,甚至可能导致不同国家依据自身利益相互对抗,进一步加剧全球法治的碎片化。面对这一局面,我们必须深入探讨特朗普加征关税的法律基础,分析其对全球贸易秩序及国际法体系的冲击,同时也要关注中国如何应对这一挑战,采取符合国际法律规范的反制措施。

二、美国关税合法性的解构

特朗普政府推行的对华高额关税政策,本质上是将国家经贸关系异化为政治博弈工具的法律冒险。这一决策不仅突破了美国宪政体制对行政权的传统制衡框架,更粗暴践踏了WTO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原则,形成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双重合法性危机。

(一)总统行政权的宪法性越界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三项,"规定和征收关税"的权力排他性地授予国会。这一权力配置体现了立宪者对行政权扩张的深刻警惕,也表明了对民主体制“权力制衡”理念的尊重,确保国家的经济政策不会被单一行政机关或个人任意主导。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职权的核心任务是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而非自行创设或修改现行法律。在关税问题上,总统通过行政命令宣布关税政策,实质上已超越了“执行法律”的宪法授权,进入了“制定法律”的禁区。如此一来,总统的职权有可能超越立法机构的权限,削弱国会在国家经济政策制定中的核心作用。

特朗普政府通过《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扩大关税权力,这一行为突破了美国宪法对行政权行使的基本框架。该法1977年通过时,明确限定其适用场景为“战争状态”或“特殊国家紧急状态”,即只有在真正的国家安全危机下,政府才能通过该法采取强制措施,如对外经济制裁或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等。然而,特朗普政府将常规的贸易争端强行解读为“国家安全威胁”,这明显误用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实质上是试图架空国会的立法权。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这一解释被广泛接受,未来任何经济问题都可能被冠以“国家安全”之名,从而规避国会的审议与批准。

若这种行政权力扩张未能得到有效制止,它将不仅限于关税政策领域,还可能扩展到其他国际经济事务。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政策问题,更是对美国宪政原则的深刻挑战。一旦总统权力得以无限扩展,三权分立的制度将面临重大风险,法治与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将遭到严重破坏。

(二)WTO多边规则体系的系统性破坏

特朗普政府推行的单边关税措施不仅挑战了美国宪法框架,也对国际经贸法秩序构成了深刻的破坏。WTO的法律体系建立在非歧视原则之上,其中最惠国待遇(MFN)条款被视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GATT 1994》第1条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在贸易中给予所有贸易伙伴“无条件、立即”的同等关税待遇,任何差别性关税措施必须严格遵循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定例外情形。然而,特朗普政府以“对等关税”为名实施差别税率,实际上是将国内政治标准强加于国际法律框架,异化了MFN原则的核心内涵,将其转变为“最劣国待遇”的反向操作。

更具破坏性的是特朗普政府对《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的扭曲解读。该条款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国家安全利益,但这一条款的立法历史表明,其适用范围本应限于涉及传统安全领域的紧急情况,如战争或核扩散等重大安全威胁。特朗普政府却将常规的贸易逆差问题强行归类为国家安全威胁,将“国家安全风险”泛化,这一做法明显偏离了《GATT 1994》条款的初衷,强行为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提供了“合法性背书”。

这种对安全例外条款的滥用,造成了所谓的“黑洞效应”。一旦安全例外条款被随意扩大解释,任何贸易限制措施都可以通过简单的“国家安全”声明获得合法性支持,无需提供客观证据。此种做法将导致WTO多边贸易规则体系陷入混乱,破坏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并使全球经济治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最终,WTO的多边规则体系可能会被削弱,国际法的普遍性与权威性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三、中国反制措施合法性的阐释

面对美国单边关税措施的合法性危机,中国的反制行动绝非情绪化对抗,而是基于国际法框架的正当权利行使。这种应对策略既包含对等反制的防御性特征,又蕴含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建构性追求,展现出主权国家在规则冲突中的理性选择。

(一)反制措施的法律框架

国家对其域内经贸活动享有排他性管辖权,此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石性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确规定了主权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在经贸领域具体体现在各国自主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的权利上。中国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便是一种针对美国“长臂管辖”的法律防御措施——当外国法律不当干预中国与第三国的正常贸易时,中国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反制。这种法律机制并未构成国际法禁止的“次级制裁”,因为其实施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国的司法管辖内,既不扩展至境外主体,也不创造域外义务,完全符合国际法上属地管辖的合法性边界。

更为深层的法理依据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完整性保护。《WTO协定》序言明确保障了各成员方“追求各自经济发展目标”的权利。美国的关税政策对中国产业构成了系统性威胁,因此,中国采取反制措施不仅是行使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也是对保护国家合法经济利益的必要手段。这种反制不仅符合WTO规则,也表明中国有权在多边贸易体系内捍卫自身利益,抵制单边主义对全球经济秩序的侵蚀。

(二)反制措施的要件符合性

反制措施的合法性必须严格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要件。《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51条、第52条和第54条明确规定,合法的反制措施必须满足三项核心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在先的不法行为”;其次,采取的反制措施应具备“临时性”与“可逆性”;最后,反制措施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反制行为的强度和范围应与不法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

中国在对美国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中,严格遵循了这些国际法要件。具体而言,中国选择的反制税目和税率设定,始终坚持“精确打击”与“动态调整”的原则。中国商务部公布的反制清单主要集中在美国的农业州和高科技产业带产品,地理和经济学上的针对性反映了这一反制措施的战略性。税率方面,中国对美方加征的关税幅度基本保持一致,避免了过度反制和报复性升级,确保了反制行为的适当性与合理性,从而避免了陷入违法“螺旋”的风险。通过这种精确的反制措施,中国不仅有效地捍卫了自身经济利益,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如何在遵循国际法框架下应对单边主义的有益示范。

(三)多边主义与国际法的捍卫者

中国的反制措施,不仅是对美国单边关税政策的合法回应,更体现了中国坚定捍卫多边主义和国际法的立场。特朗普政府的单边行动挑战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全球经济治理的稳定性,而中国通过合法的反制行动,展示了作为多边主义坚定支持者的责任感。

通过依托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实施对等反制,中国实际上是在捍卫全球法律秩序和多边贸易体系的公正性。中国的反制行动,不仅保护了自身利益,也传递出维护国际法与全球经济治理秩序的信号。在特朗普政府推行保护主义政策、削弱多边贸易体系的背景下,中国通过合规的反制措施,体现了对国际法权威的尊重和对全球合作的坚定支持。

四、结语

当美国将关税变为政治武器时,中国选择用规则反击;当多边体系面临崩塌时,我们坚定坚守法律底线。特朗普政府的单边主义政策不仅破坏了全球贸易秩序,也挑战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中国始终坚持通过合法途径、规则框架来应对挑战,展现了作为大国的责任与担当。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只有坚持公平、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才能真正维护全球经济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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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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