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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发布 | 关于出口企业应对美国高额关税的法律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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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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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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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额关税下出口企业

对美贸易的法律应对措施

预计持续复杂多变的美国关税政策,将给中国出口企业对美贸易业务造成巨大风险与不确定性。在目前美国关税对中美贸易带来的不确定性的形势下,出口企业需要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与国际贸易规则,积极采取措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最大程度降低损失。浙江省律师协会建议中国出口企业可以考虑如下措施。

一、在贸易协议中增加关税特别条款

在目前关税政策反复、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原有贸易术语已经无法覆盖双方之间因为关税政策需要做出的调整变化。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对美贸易中与买方之间的贸易合同中需要增加关税特别条款。例如,额外关税成本的承担约定,“合同签订后买方应当承担目的港境内任何原因产生的额外关税或其他类似费用,不得因此要求调低合同价格、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再例如,额外关税成本在可承受范围内的分担条款以及超出可承受范围内的终止交易及时止损条款,“合同签订后如目的港当地政策变化导致额外关税增加超出【*】%的,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如货物已装船或到港的,卖方有权选择转售、转运或退运,买方应当及时配合卖方。”

上述关税特别约定条款,国内出口企业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竞争优势明显的,可以尽快在己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径行增加上述特别约定;如出口企业产品可替代性较高或出口企业无谈判溢价权的,则需要与买方积极协商增加前述关税特别约定条款。

此外,若无法直接在出口贸易合同中增加关税特别约定条款的,也可以在原合同中已有的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条款中增加一般适用情形描述,将目的港当地政策异常变动/超出合理预见变动等内容,纳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条款中,为美国关税政策的异常变动导致出口贸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建立必要的法律风险规避措施。

二、在贸易协议中建立延后补偿机制

除在贸易协议中增加关税特别条款外,出口企业还可以在贸易协议中建立延后补偿机制。补偿方式可多样化,除现金补偿、增加订单数量、延长付款期限外,还可考虑给予折扣、提供额外服务等方式。例如,美国进口商因为缴纳关税增加其采购成本,出口企业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及额度范围内,在两国关税政策出现松动或恢复常态后,可以通过后续一定期限内以优惠折扣采购出口企业产品,或者在订单中增加一定数量的免费产品作为补偿。在贸易合同中可以对延后补偿机制作出相应约定,例如,“在合同签订之后出现额外关税成本增加的,在关税恢复原有正常水平后卖方同意可以通过延后补偿方式,分担买方已承担额外关税的*%,具体可以通过后续订单价格八五折优惠或以后续订单数量的10%作为额外赠送方式,逐步消化分担”。

三、设置价格调整机制应对汇率变动风险

当下汇率波动是影响出口企业利益又一重要因素。建议出口企业设置与汇率绑定的价格调整机制,有效应对汇率变动风险。在贸易合同中设置汇率绑定的价格调整条款,是国际通行做法。除根据付款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调整美元计价交易价格外,还可引入国际金融市场常用的汇率定价指数,如参考路透社或彭博社提供的权威汇率数据,作为调整价格的补充依据。出口企业可借鉴国际上成熟的风险管理模式,根据历史汇率波动数据和市场预测,合理确定波动区间的上下限。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汇率波动超出该区间时,双方应当根据事先确定的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此外,也可以考虑将超过合理预见范围的异常汇率波动列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条款,从而加强出口外贸合同风险控制措施。

四、选择高效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

当前形势下,因关税导致中美贸易纠纷增加。因此,在贸易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建议选择仲裁,以确保贸易争端解决的高效,避免陷入诉讼司法管辖的冗长程序、司法裁判承认与执行的不确定性。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建议出口企业优先选择具有丰富国际贸易仲裁经验、公信力高且非美国本土的仲裁机构,在具备谈判地位的前提下,首选中国本土的涉外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谈判地位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则可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五、协同美国进口商做好贸易救济维权

绝大多数美国进口商及其相关产业链上下游是本次进口关税政策的受害者。国内出口企业应当积极与美国客户及其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建立维权同盟,积极利用美国法律框架下的救济机制,积极协助美国进口商及其产业链上下游利益相关主体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提交产品排除申请,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论证产品的技术规格、供应链体系以及市场供应的关键地位,提供产品的独特性说明、生产成本构成以及对美国产业、就业、中小企业以及终端消费者的重要性等,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总而言之,尽管中美两国原有正常贸易目前因为美国政府对等关税的原因出现前所未有的混乱,中国出口企业仍应当看到回归美国的制造业更加离不开中国供应链,也应当意识到中美贸易不可能非理性式的完全脱钩,短期博弈较量后终归要回到理性常态。因此,中国出口企业在坚决支持和配合中国政府反抗美国贸易霸凌行径的同时,也需要做好包括法律在内的中短期应对措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声 明

本汇编法律建议是基于当前公开的法律法规、关税政策、市场规则及相关律师实践整理而成,旨在为阅读者提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浙江省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国际贸易政策受国际关系、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若本汇编发布后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司法解释,与本汇编法律建议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国际市场环境或关税政策变化后,本汇编中的建议可能不再适用,在此特别提请阅读者注意。

来源:浙江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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