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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国家转让定价合规性文档常见问题——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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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3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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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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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转让定价合规性文档是税务机关评估企业关联交易的重要依据,中资跨国企业若对境外相关政策要求理解不足,可能引发更广泛的国际税务风险。本文为您带来韩国转让定价合规性文档常见问题,帮助中资跨国企业解决在韩国的税务合规问题。


韩国

韩国作为“一带一路”参与国之一,落地实施了2017年11月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关于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简称“TP”)三层文档的要求,这使韩国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更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转让定价指南(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简称“TPG”)和BEPS的建议,从而进一步加强了韩国转让定价管理和其他反避税工作的法律基础。以下就韩国转让定价三层文档常见问题进行介绍:

一、国别报告(CbCR)

1.需要准备CbCR的纳税年度(或报告期)是?

答:CbCR应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的财务年度开始提交。

2.CbCR的货币门槛是?

答:根据韩国转让定价法规,以下韩国纳税人必须提交CbCR:

    如果最终控股母公司是韩国国内实体或韩国居民企业,则门槛为上一年度综合收入超过1万亿元韩元;

    如果最终控股母公司是外国实体或非居民企业,应当依据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国的规定;如果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国没有相关规定,则货币门槛为7.5亿欧元。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可以不用提交国别报告:

    按照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国的规定,有义务提交国别报告,且其国别报告根据自动交换协议与韩国交换;

    其他韩国国内关联方代表已提交国别报告;

    最终控股母公司让位于第三国的关联方向所在国代理提交国别报告,其国别报告根据自动交换协议与韩国交换。


3.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或代理实体提交CbCR的截止日期?

答:跨国企业集团的CbCR应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

4.是否签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国别报告主管机关自动交换的多边协议?

答:韩国已签署。截至2024年1月末,CbCR从韩国自动向外交换国别报告的国家/地区有74个;自动向韩国交换国别报告的国家/地区有92个。

5.居民成员实体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指定CbCR递交实体?

答: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在韩国的纳税人递交CbCR。

6.该司法管辖区是否要求提交国别报告告知义务书(CbCR Notification)?

答: 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纳税人必须在其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局手动或电子提交韩语的国别报告告知义务书。如果有多个纳税人需要就同一国别报告提交CbCR Notification,则可选其一作为代表进行提交,提交内容应当包括其他纳税义务人的名称和商业登记号码等信息。CbCR Notification必须每年提交一次。

7.未提交(或提供)CbCR的处罚?

答:如果韩国与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或报告实体的所在国之间未签署国别报告自动交换协议,或者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或报告实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财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未交换CbCR,则韩国当地纳税人有义务提交CbCR,如果未提交,则纳税人将面临罚款风险。

对不遵守国别报告相关信息提交要求的处罚为3,000万韩元,同时考虑到相关违法的程度、违法数量、违法动机、违法结果等,可在该处罚金额的50%范围内减少或增加处罚。未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数据(如国际交易一览表和BEPS报告,如CbCR等),将被处以每30天高达2亿韩元的额外罚款,直到正确地提交为止。逾期提交或提交不完整或不正确文档的罚款将可减少30%-90%。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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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文档(MF)

1.韩国居民成员实体是否需要提供MF?

答:根据《国际贸易法》第16条以及《国际贸易法律》第33条和第34条,满足MF门槛的韩国居民成员实体和在韩国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的财务年度需要提交MF。无论最终控股母公司在其居住国是否有提交义务,凡是符合在韩国提交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在韩国进行提交。

2.相对于修订后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TPG),是否需要披露任何重要的额外信息?

答:关于主体文档模板,韩国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与OECD模板类似的内容。纳税人应按照韩国法规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内容。

3.提交MF的货币门槛要求?该门槛是否基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收入、实体(或多个实体)的收入或其他水平?

答:纳税年度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韩元,且境外关联方年交易额超过500亿韩元的纳税人(韩国居民成员实体和在韩国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需要提交MF。就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而言,关联方交易包括其与总部和位于外国的其他常设机构的交易。

4.在何时提交MF?

答:MF必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由于火灾、盗窃、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信息收集和汇编困难等原因,主体文档的提交截止日期可能会延长一年。纳税人必须在延期批准截止日期前15天内提交延期申请。

5.对未能提交或提供MF的处罚?(例如,罚款金额或程序,包括失去处罚保护或转移责任)

答:对不遵守MF相关信息提交要求的处罚为3,000万韩元,同时考虑到相关违法的程度、违法数量、违法动机、违法结果等,可在该处罚金额的50%范围内减少或增加处罚。未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数据(如国际交易一览表和BEPS报告,如MF或CbCR等),将被处以每30天高达2亿韩元的额外罚款,直到正确地提交为止。根据相关规定,逾期提交或提交不完整或不正确文档的罚款将可减少30%-90%。(与CbCR相同)

三、本地文档(LF)

1.是否要求居民企业实体提供LF?

答:韩国法规要求满足门槛条件的韩国居民成员实体,以及在韩国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需要提交LF。无论最终控股母公司在其居住国是否有提交义务,凡是符合在韩国提交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在韩国进行提交。

2.转让定价LF是否需采用标准文档模板格式?

答:韩国响应OECD的号召,采用了与OECD类似的内容,并且纳税人必须提交韩语编制的LF。纳税人应当按照韩国法规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内容。

3.要求LF的货币门槛或其他标准(根据规定的货币)?

答:纳税年度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韩元,且境外关联方年交易额超过500亿韩元的纳税人(韩国居民成员实体和在韩国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需要提交LF。

4.在何时提交LF?

答:LF必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与MF和CbCR类似)。由于火灾、盗窃、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信息收集和汇编困难等原因,LF的提交截止日期可能会延长一年。纳税人必须在延期批准截止日期前15天内提交延期申请。

5.未提交或未提供LF的处罚(包括失去处罚保护)(如有)?

答:对不符合提交LF相关信息要求的处罚为3,000万韩元。同时考虑到相关违法的程度、违法数量、违法动机、违法结果等,可在该处罚金额的50%范围内减少或增加处罚。根据相关规定,逾期提交或提交不完整或更正的文档的罚款将可减少30%-90%。(与CbCR、MF相同)

四、其他转让定价文档

(Other TP Documentation)
根据韩国《国际税收协调法》及其行政令(ITCL-PD),与其外国分支机构进行跨国交易的韩国纳税人必须提交年度转让定价文档(Annual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该文档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声明》、《国际交易总结》和《海外分支机构收入报表总结》。在2020年1月1日及之后的纳税年度,若韩国纳税人已经提交过OECD在BEPS中规定的本地文档和主体文档,则可免于提交年度转让定价文档中的《转让定价方法的声明》及《国际交易总结》,自2021年起豁免《海外分支机构收入报表总结》。本文作者:姚雨霏 张钊 金川 唐昌宇编辑:华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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