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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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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ZT 过来让大家看清楚吧,学生别再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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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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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常好的贴子,转过来给大家看看!现在说实话的人太少了!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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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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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1  非常好的贴子,转过来给大家看看!现在说实话的人太少了!

在德国的学生朋友想以开德国公司或着以公司的名义(所谓的买公司什么名额)在德国居留几乎是不可能的和非常不现实的想法!
论点如下:
1。按现行的“德国公司法”确实规定德国的有限公司(GmbH)确实是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是25000欧元起。可以有2个经理!(这里的法律只针对德国人/欧洲公民,外国人在德国开公司收新移民法和原来的外国人法约束!)

但是!!!请注意,德国的税率是非常高的,一个公司只要营业就要产生一定程度的营业税!年底有利润还要有还有,你这个公司给经理发工资,经理的工资就要交个人所得税,而这些税率都市很高的!你公司营业,这些交钱是从哪里来的?是你的公司的开销,可以设想,你公司的25000欧元的注册资金在5年内甚至应该都差不多以税收的方式人间蒸发了!!更别说还有公司的其他开销:办公室的租金啊,每年甚至没季度的会计费啊等等这些都是钱!!25000欧元很快就折腾完了。你公司可以维持5年吗?你如果真的有天赋和好的项目,那确实是可以维持的。但德国法律规定,来德一年以上的学生开公司就是改变居留目的,就得回其祖国从新面签!!好,就算你顺利重新来德国,先给你一年/2年的工作居留(这种居留一定程度上比不上学生居留!分析见2。)再看你的营业情况(说白了,就是你税交的多不多!)再给你1/2年的签证。。。如此下去,这个条件的难度如果不是真正在那有好的项目好的生意在那做的人可以做到的??

2。按现行的外国人法和已生效的新移民法(因为德国新移民法的执行条列还没公布,所以可以说现在跟在德国的所有外国人/中国人有关的法律实际上还就是老的那部外国人法!)已来德国开公司名义的人来德国后他/她的居留上是规定了他/她工作的地点是规定死的,就是他/她的公司,不可以在其他地方工作!!!根据这点,学生到可以去德国任何地方合法打工180个半天,而公司经理可就是在公司里工作地!公司倒闭,公司经理就不可以呆在德国罗!这点意义上说,学生居留比公司经理居留要好。况且,以我的了解,很多在德国的中资公司里面的工作人员很多也是拿跟学生是一样的签证:居留准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不信可以问问很多汉堡的华人公司!

3。“德国之声”关于投资移民(在德国开公司拿居留)的报道内容如下,各位学生朋友,仔细看看就明白了!!条件要求有多高!

















关于“投资移民”的规定

联邦内政部在两院完全通过移民法之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归纳了新移民法几个突出之处,第一点写的是技术移民,第二点写的就是对外国投资者的新规定:“促进自立者的迁入。自立者在投资至少达100万欧元和创造了至少10个就业位置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获得居留许可。”
2003年先通过后被联邦宪法法院否定的移民法(稿)第21条第(1)款只有一小段,主要提到建点者要有一个好的“商业主意”(Gescheaftsidee),而没有提出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
2004年最后通过的新移民法第21条“自立职业”第(1)款扩展了不少,并加入了这个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具体如下:
(1) 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进行一种自立职业的居留许可,假如
1.  存在一种更高的经济利益或一种特别的地区性需要;
2.  可以期待这一职业给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
3.  贯彻所需资金通过自有资金或一个贷款承诺得到保障。
假如至少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位置,第1款第1和第2点规定的前提原则上已经实现。除此之外,判断第1款前提是否实现,尤其要根据作为基础的商业主意的可行性,该外国人的经营经验,资金投入的数额,对就业和培训形势的影响和对革新与研究的贡献。审核应有对计划展开该职业活动的地点负责的专业内行的机构、主管的营业当局、公法职业代表机构和主管职业批准的当局参与。
原文:
(1) 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selbstaendigen Taetigkeit erteilt werden, wenn
1.  ein uebergeordnetes wirtschaftliches Interesse oder ein besonderes regionales Beduerfnis besteht,
2.  die Taetigkeit positive Auswirkungen auf die Wirtschaft erwarten laesst und
3.  die Finanzierung der Umsetzung durch Eigenkapital oder durch eine Kreditzusage gesichert is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1 und 2 sind in der Regel gegeben, wenn mindestens 1 Million Euro investiert und zehn Arbeitsplaetze geschaffen werden. Im Uebrigen richtet sich die Beurteilung der Voraussetzungen nach Satz 1 insbesondere nach der Tragfaehigkeit der zu Grunde liegenden Geschaeftsidee, den unternehmerischen Erfahrungen des Auslaenders, der Hoehe des Kapitaleinsatzes, den Auswirkungen auf die Beschaeftigungs- und Ausbildungssituation und dem Beitrag fuer Innovation und Forschung. Bei der Pruefung sind die fuer den Ort der geplanten Taetigkeit fachkundigen Koerperschaften, die zustaendigen Gewerbebehoerfen, die oeffentlich-rechtlichen Berufsvertretugngen und die fuer die Berufszulassung zustaendigen Behoerden zu beteiligen.

这是投资移民吗?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这两个东西。在投资移民方面,美国的规定是投资100万美元,在郊区(小城市)及高失业率地区为50万美元,雇用10名以上美国人或类似身份的人;加拿大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50万加币;澳大利亚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25万澳元。
德国这个移民法里的新规定(2003年时还没有写进去):投资100万欧元,雇用10名员工(德国人或身份类似的人),显然是参照其中要求最高的美国。而且德国只有100万欧元这一个标准,没有50万美元的标准。按现在的汇率,100万欧元比美国的最高要求也高了不少,比美国优惠地区高了一倍多,相当于加拿大的3倍多(目前1加币合0.635欧元,50万加币合31.8万欧元),澳大利亚要求的近8倍(目前1澳元合0.576欧元,25万澳元合14.4万欧元)。
从现在已经落户德国的中资企业看,达到100万注册资金的已经很少,而达到雇用10名以上德国人标准的企业可以说是极少。以前只有中远这样的企业达到了这个标准,许多中国大集团在德国设的点都是以用中国国内派出的人为主,只用个别德国人。当然,现在情况开始变化,许多中国企业正在考虑或已经购买德国企业,如TCL买施耐德等。但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做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太难了。
当然,并不是说只有达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以后才可以在德国投资建点,而是还有公共利益、地区利益、科学革新效益等多方面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将来在德国投资建点与以前的要求不会有多大变化。
但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企业与其它投资企业相比得到什么优惠呢?至少在移民法里看不出来。移民法里明确规定,高水平专业人才可以立即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而投资者(无论投资多少)只能获得有限期的“居留许可”。因此,移民法并没有给德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移民”,即使投资额比赴澳大利亚的多8倍以上,也拿不到“绿卡”。
这么看来,2004年的移民法里要加上这两个条件似乎有点多此一举。也许立法者想要吸引更多较大规模的外资。但另一方面,这两个条件写进法律后,是否会使来德投资建点难度变大,标准变高,审批拖延呢?这就要看各地外国人局和有关当局是如何掌握的,也要看今后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会怎样具体规定

两步到位是一大进步

第21条第(4)款的规定意义则不同了。这点规定是2003年的移民法(稿)里已经有的。具体为:“居留许可最长期限为三年。三年后,可以偏离第9条第2款,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该外国人成功地实现了其计划的职业活动,其生活也得到保障。”
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wird auf laengstens drei Jahre befristet. Nach drei Jahren kann abweichend von §9 Abs. 2 ein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wenn der Auslaender die geplante Taetigkeit erfolgreich verwirklicht hat und der Lebensunterhalt gesichert ist.
在第9条第2款规定的8个获得落户许可的前提里,第1个前提是在德国居留满5年。按这里的规定,在德国投资移民者不需要等满5年,3年即可。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等于规定了:来德投资者虽然不能一下子拿到绿卡,但只需要分两步走。
迄今为止,来德国投资建点者一般是每年延一次居留许可,从第3年开始每次要审核公司营业额和利润,满5年才可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现在,如果第一次给了3年居留许可,3年内不用审,3年后一次审核通过后便可拿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这无论如何是一大进步。
但是,为什么不在有人投资额巨大的情况下一次就给呢?同时回到前面的话题:为什么要设那么高的门槛呢?这里面有个历史原因:2000年前后,许多俄国、东欧人到德国来注册2万5千欧元开个有限公司,其中不少根本不搞业务。也就是说,是为了搞居留而开设假公司。为此,那时以来,德国外国人局对外国商人在德国的居留许可的延长都严格了很多。这可能也是导致现在不愿意让投资者一步到位的原因。再说,2万5千欧元几乎每个人都可以东拼西凑地搞到,因此便考虑到了资金要求的提高。
当然,在德国投资建点要看各方面的因素,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能在第一次拿到为期3年的居留许可。这就要求投资者在申报时能够充分考虑移民法里的规定和要求,突出自己公司和业务的优势。但是也要从长远考虑,不要这时说得天花乱坠,3年后却一条也没有实现,那么,居留可能在3年后也就结束了。3年的期限也是考虑到了起步的艰难性。如果第一年第二年亏损,应该说是正常的,第3年应该至少就有走出亏损的迹象了。否则居留的延长也会很困难,更别提获得落户许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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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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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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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说经理签证比学生签证差。
经理签证是从法律意义上可以转换成永久居留的签证,而学生签证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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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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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多客科技 at 2005-6-1 21:21
不能说经理签证比学生签证差。
经理签证是从法律意义上可以转换成永久居留的签证,而学生签证不是。


法律上的只是意义。真正获得居留的,经理要比学生少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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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3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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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7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aoxiong 于 2005-6-2 14:38 发表


法律上的只是意义。真正获得居留的,经理要比学生少的多。



这很能理解啊

就是当初很多人以为开了公司就可以解决拘留问题了.他们是很盲目的.

他们很多是没有钱的学生等等....

开公司的钱都是几个人凑的.他们没有自己真正的项目.

最后只有打道回府.其实就是在烧钱

其实只要是真正有项目.在这里开公司不差的.

建议只为了拘留,千万不要拿金钱和时间来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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