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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资料领取】今日起,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申请人可在中国获得更快速的专利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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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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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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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China IP Law Office

From   :

来  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1月20日起,“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将正式启动,为期两年,至2027年1月19日止。试点启动后,符合条件的参与国申请人可以按照《在“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的流程》向CNIPA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4年9月召开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上发布的业务合作项目,将为符合条件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申请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提供更快速的审查。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关于“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合作意向书》,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作为首个参与局参与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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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下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的流程

至公众号内回复“一带一路加快审查”可获取中英双语流程指南

“ 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的基本概念是:当参与局(BRIPC Participating Office, BRIPCPO)作为首次申请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中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时,申请人可以就上述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向 CNIPA 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符合条件的,CNIPA 将予以加快审查。

本项目自2015年1月20日起始,为期两年,至2027年1月19日止。在本项目下,CNIPA 每年受理加快请求的总量将限定为1000件,且每个参与局每年参与加快请求的数量将限定为100件。试点到期后,CNIPA 和参与局将对试点项目延长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CNIPA 在请求数量超出可管理的水平时,可暂时中止或终止本项目。如果本项目暂时中止或提前终止,将会发布通知。

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申请人可以为满足以下要求的中国专利申请向 CNIPA 提出加快审查请求,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按照规定流程,申请人必须向CNIPA提交“参与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以及与申请相关的文件。

1. 要求

(a)CNIPA 申请在BRIPCPO至少存在一个对应申请,且该对应申请具有一项或多项被BRIPCPO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其中,CNIPA 申请与对应的BRIPCPO申请应满足如下要求:

(i)CNIPA 申请是

①  按照巴黎公约有效要求BRIPCPO申请的优先权的国家申请(情形例如附录三图 A 、A1 、A2),或

②  按照巴黎公约有效要求PCT申请优先权的国家申请,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情形例如附录三图 B ),或

③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情形例如附录三图C),或

④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该PCT申请有效要求BRIPCPO申请的优先权(情形例如附录三图 D 、D1 、D2 、D3 ),或

⑤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该PCT申请有效要求另一PCT申请优先权,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情形例如附录三图 E、 E1 )。

有效要求多个BRIPCPO申请或PCT申请(该 PCT 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的申请,或符合以上①至⑤要求的 CNIPA 申请的分案申请,亦符合要求。

(ii)对应申请是

①  作为上述CNIPA申请优先权基础的BRIPCPO 申请(情形例如附录三图 A 、D),或

②  由作为上述CNIPA申请优先权基础的BRIPCPO申请派生出的申请(例如分案申请或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情形例如附 录三图 A1 、A2 、D1 、D2),或

③  前述(i)中任一PCT申请进入BRIPCPO国家阶段的申请(情形例如附录三图 B 、C 、D3 、E 、E1 )。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申请来自非BRIPCPO的除外(情形例如附录三图 F 、G)。

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是指,BRIPCPO 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 可授权”,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

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类型参见附录一列表。

(b)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BRIPCPO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如果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与BRIPCPO申请的权利要求有着同样或更小的范围,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此方面,当BRIPCPO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

与BRIPCPO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例如,BRIPCPO申请的权利要求仅包含制备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如果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依赖对应方法权利要求的产品权利要求,那么,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CNIPA  申请不需要包含所有BRIPCPO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删去某些权利要求是允许的。例如,BRIPCPO申请包含5项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CNIPA 申请可以仅包含其中的3项权利要求。

申请人在本项目下提出加快审查的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到有关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需要与BRIPCPO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请求获得批准后,为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BRIPCPO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查员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注意,申请人在CNIPA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包括权利要求在内的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因此,申请人 需要注意修改的时机,以使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和BRIPCPO 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c)CNIPA 申请必须已经公开。

申请人在提出加快审查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d)CNIPA 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申请人在提出加快审查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e)CNIPA在申请人提出加快审查请求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加快审查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 CNIPA 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

(f)CNIPA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加快审查请求之前必须将纸件CNIPA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

2. 提交的文件

以下文件(a)至(c)必须随附“参与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参见附录二)一并提交。

注意,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中。

(a)BRIPCPO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对应申请可专利性的审查意见相关)的副本及其译文

中文和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机器翻译可接受。若因翻译不充分导致审查员无法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译文,审查员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b)BRIPCPO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

中文和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c)BRIPCPO审查员引用文件的副本

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文件。仅系参考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

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1。若CNIPA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

当申请人已通过同步或在前程序向CNIPA 提交了以上文件(a)至(c),可通过引用加入这些文件而不必将其附上。

3. 参与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

(a)情况说明

申请人根据本项目向CNIPA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必须提交“参与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在本项目下,BRIPCPO相对于CNIPA为在先审查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 OEE),因此, 请求表中的“在先审查局(OEE)”即为BRIPCPO。

申请人必须在请求表中填写满足1.(a)(i)要求的CNIPA 申请的申请号,由此请求在本项目下加快审查。同时,申请人还必须填写对应申请的申请号,说明CNIPA申请与对应申请的关系。

(b)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必须以清楚、可辨的方式列出以上 2.中提到的所有要求的文件,即使申请人可省略提交某些文件。

(c)权利要求对应性

申请人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必须在“参与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的D栏说明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OEE申请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若权利要求在文字上是完全相同的,申请人可仅在表中注明“它们是相同的”。若权利要求有差异,需要根据前述1.(b)之标准解释每个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性。

(d)说明

申请人只能以电子形式向CNIPA提交“参与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

4. 本项目下加快审查的流程

CNIPA 在收到加快审查请求及其附加文件后作出申请是否能被给予加快审查的决定。

若请求未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CNIPA 将视情况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以克服请求存在的某些缺陷。若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请求,但至多一次。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申请将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

1   注意,即使申请人可以不必提交引用文件副本,引用文件的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局间加快 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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