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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婚姻] 何谓同居?何谓合法婚姻?何又谓”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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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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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唠悟杂侃
在头条,发现不少网友弄不清男女之间婚姻家庭关系层面的一些法理概念。比如什么是同居?什么是合法婚姻?什么又是言谓的”事实婚姻”?现在咱就普一下这个法——
什么是同居?同居依法就是指那些依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却没有依法到国家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实践中,比如许多男女只按民俗办理了民间的嫁娶喜宴仪式却没有依法到国家的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那么这样的”结婚”是缺乏(或者干脆说”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无论持续多少年,即便有了子女,依法都不会”自动成为『符合法律』的婚姻关系”。
其次,什么又叫”合法婚姻”呢?就是说,男女依照国家的相关婚姻法律到国家的婚姻登记部门办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国家颁发的结婚证书。那么这样的男女结合,便是”符合法律的婚姻关系”了。因为它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当然依法维护”的。
而人们常常口口相传的那么”事实婚姻”有具体实际是怎么回事儿呢?!
基据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结婚实质要件包括: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双方自愿结婚;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总之,1994年2月1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则不再承认事实婚姻,需补办结婚登记才具有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各位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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