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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签证居留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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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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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柏林做博士后,我老板的研究基金来自于洪堡基金会,所以我拿的奖学金就来自于那个项目,这些在我的工资合同上有明确的现实。今年我的合同是到9月结束,今年一月份的时候,我用这份合同去延签,柏林外管局给了我到12月30号的签证§17,并且注明是nur gültig i.R.d. Forschungsstipendiums der Alexander von HumboldtßStiftung。我的问题是,我突然间改变了主意,向我的老板提出辞职,所以我的合同结束日期被改到4月30日。是不是我在此日期之前必须离境呢?我打算比这个日期晚两周左右走,因为还有一些生活上的事情需要处理,比如办归国留学证明,以及abmeldung等等,这些我不能占用工作时间去做。这样的话,我可以用什么理由向外管局申请者两周的居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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