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贸进出口的达人请进 菜鸟有问题
我是大菜鸟 刚接触进口这个行业 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只是我太幼儿园水平 希望各位大侠留下您的宝贵意见CFR是指卖家承担Kosten und Fracht 那这个kosten是指什么呢?到底是什么费?因为我个人理解 Fracht就是运费了 kosten可以翻译成成本或者费用 但具体是什么的费用呢或者是什么的成本呢?(是指一些装船装却的费用吗?)
还有就是CFR价格是到买家指定港的费用,假定这个港是在不来梅,那么不管怎么说到不来梅港靠岸,这个费用由卖家承担,之后的卸货是否就已经不属于买家范围内的了?但是假如我们公司需要把这批货继续运到意大利 那么这段路程的费用怎么计算?我有点蒙。。。
请各位指点一二,我将不胜感激! 给你个网页你自己看看吧,这个东西我从来没用脑子记住过:D
http://www.businesslocationcenter.de/imperia/md/content/aussenwirtschaft/exportimport/incoterms_2000.pdf 谢谢楼上的$握手$
但是怎么全是德文啊$郁闷$头疼 在公司我们也有所有的专业资料 我就是想用中文理解这个问题 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
[ 本帖最后由 忘记密码 于 2007-4-18 19:40 编辑 ] 那你查INCOTERMS 的英文版好了, 我估计中文的也有,你狗或百度一下就好了 搜到了 自己看了一下明白了 呵呵 谢谢楼上的热心相助
我在公司不能输入中文 想查中文网业很麻烦 回到家第一个想到了这个论坛 终于得到了答案 高兴!
谢谢 有在线输入中文啊 想起以前黄教授的笑话了:D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919763.html?fr=qrl3 我只知道最简单的离岸价格FOB 到岸以后的运费一般都是买家自己负责吧?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呵呵,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 我越来越喜欢这个论坛了 网友们真得很热心 而且卧虎藏龙;) $送花$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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