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time 发表于 2006-12-13 14:00

mixmas 发表于 2006-12-13 16:18

这个女的算有情有义,但是方式不对

并非如此 发表于 2006-12-13 16:35

原帖由 mixmas 于 2006-12-13 15:18 发表
这个女的算有情有义,但是方式不对
只能算有情,和有义毫无关系,它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wowomao 发表于 2006-12-13 17:50

在这家料理吃过饭好象东3环,拿生命泄愤无视法律,典型知法犯法.

chinatime 发表于 2006-12-13 18:07

黑色 发表于 2006-12-13 23:13

我也同意称她为女英雄!
法律是人制定的, 但是却还有很多漏洞..... 很多时候也许可以蔑视!$bs$
当然杀人是不对的, 没有人可以决定别人的生死, 但是可以让他生不如死吧?? 这样才更有效果......$害羞$

糖丸 发表于 2006-12-14 04:40

杀得好,杀得该。$支持$
就是不应该回来。该承担责任的是那个骗钱的人。
我也主张这样办,首先试图法律途径解决,实在不行只能自己主持正义了。不过,要是能像沙朗斯通那样厉害就好了;)

bagpipe 发表于 2006-12-14 10:42

可怜了王海红

zukunft 发表于 2006-12-14 10:51

如果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那就只能暴力解决了。

违法,还得靠法律来纠正。

此女可谓女侠,敢做敢当,知法犯法。

baixue 发表于 2006-12-14 16:42

fc200x 发表于 2006-12-14 18:52

此案起因的疑点太多,那个小日本怎么生得病还很难说,搞不好是嫖来的呢$汗$ ,小日本都好这个。
退一步说,就算那个小日本是因为生意失败而得病,只能怪其不懂得保持心理健康,或是命薄而已。

糖丸 发表于 2006-12-14 19:21

原帖由 fc200x 于 2006-12-14 17:52 发表
此案起因的疑点太多,那个小日本怎么生得病还很难说,搞不好是嫖来的呢$汗$ ,小日本都好这个。


:D :D 语不惊人死不休!

Suppenfleisch 发表于 2006-12-14 23:00

我也觉得这件事怪。既然知道之前的钱要不回来了,就应该算了。与其在家里生气,还不如努力赚钱呢。活活被气死,太划不来了。

bondddd 发表于 2006-12-14 23:19

真正的复仇是气死齐,既公平又不违法!

khong 发表于 2006-12-15 02:06

wey 发表于 2006-12-15 11:37

大片题材, 中 俄 日合派

mazhenzhou 发表于 2007-1-20 16:32

事关生死,几位大嘴英雄,看了一面之辞,连了解基本事实的兴趣和耐心都没有,马上喊打喊杀的,以这样的心理作基础,还能实现的了法制吗?!

法律当然有力所不逮的地方,术语中也有超乎法律之困境的提法!无论如何记住,有法之世尚且不太平,无法之世不知会怎样!

csugs 发表于 2007-1-20 23:40

有个最大疑问,那个日本人和一个中国女人结了婚,应该可以申请类似长期居留签证了,而来,开店为什么不用自己妻子的名义,或者妻子家属的名义。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财务管理第一原则就是: Sicherheit!!!
还有,雇用外国人来中国杀人,以来价格太高,而来太引人注目。国内东北,陕西,青海一带职业杀手,业余杀手有的是,价格公道,手艺又好。并且都是中国人,杀了以后13亿人,怎么查?外国人都有出入境纪录,那可是顺藤摸瓜,一会就逮住。
咳!真是,一代法学精英,缺乏社会经验。:cool:

fc200x 发表于 2007-1-21 00:05

原帖由 csugs 于 2007-1-20 22:40 发表
有个最大疑问,那个日本人和一个中国女人结了婚,应该可以申请类似长期居留签证了,而来,开店为什么不用自己妻子的名义,或者妻子家属的名义。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财务管理第一原则就是: Sicherheit!!!
还有 ...

归归!敢情是青海杀手协会的啊,我正要雇几个,还能帮忙介绍介绍;)

athena_hu 发表于 2007-1-21 01:04

原帖由 chinatime 于 2006-12-13 13:00 发表
判处基多夫·根纳季无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

这一条,学公法的来说说吧

chinatime 发表于 2007-1-22 00:17

MAVERICK 发表于 2007-1-22 02:16

KIRA KIRA KIRA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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