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发表于 2025-9-3 07:04

一带一路下国际货贸表见代理仲裁案​

作者:微信文章


2017 年,X艺术马赛克公司通过互联网与中国X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X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后因中国X公司未按约交货,艺术马赛克公司获得x仲裁机构的胜诉裁决,向广东省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中国X公司抗辩称签约人刘某并非其员工,无权代表公司订立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应适用公约审查。结合合同加盖的中国X公司业务章外观、合同约定的公司联系地址、公司银行账户实际收取货款等事实,认定艺术马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中国X公司订约,仲裁协议有效成立。最终裁定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该案还收到乌兹别克斯坦驻X总领事馆的致谢信。

实务启示:

1.跨境交易中,业务章、付款记录等"外观证据链" 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至关重要;









2.即使签约人身份存疑,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可佐证仲裁协议的真实性;








3."一带一路" 国家间的仲裁裁决可通过《x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执行


















上述进一步展现了民商事仲裁在跨境执行、违约责任认定、多元解纷等方面的独特价值。仲裁机构凭借专业性和灵活性,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实现公平正义。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建议结合交易特点明确仲裁机构、准据法等核心要素,同时注意保存业务往来凭证,为可能的争议解决奠定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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