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丨实现服务业与共建“一带一路”协同发展
作者:微信文章共建“一带一路”已从“大写意”向“工笔画”深入发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更好地联通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不仅释放了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潜力,也给予服务业重大的机遇。未来需以机制联动为抓手,推动服务业与共建“一带一路”协同发展。
共建“一带一路”为我国服务业带来新机遇
首先,我国拥有强大的服务业和超大规模服务业市场,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巨大空间。我国强大的服务业和超大规模服务业市场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服务业是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2024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为76.56万亿元,同比增长5.0%,占比56.7%,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56.2%。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专业服务能力(金融保险、商业服务等)和植根于制造业大国基础的生产性服务能力(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共同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产业支撑。与此同时,我国服务业市场增长潜力不断释放。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叠加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超过4亿人的中等收入群体、全球第二大商品消费市场等利好因素,以个性化、多元化、高端化为特征的服务消费将成为我国居民消费升级的主要方向,释放我国高端服务的进口需求。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与共建国家的服务贸易合作。一方面,我国日益专业化、高端化、数字化的生产性服务业将更好地赋能共建国家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共建国家提供的丰富多样的服务产品也将助力满足我国消费升级需求。
其次,我国与共建国家“软联通”不断深化,为服务业更好地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打下良好基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共建国家在合作机制、制度和规则对接、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软联通”不断得到深化,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保障。在合作机制方面,我国通过“中非合作”“中阿合作”“中国—中亚峰会”等多边合作机制,与超过14个国家建立服务贸易双边合作机制,借助定期峰会、部长级磋商以及专项工作组,加快了我国与共建国家服务业开放进程。在制度和规则对接方面,2017年我国与金砖国家签订的《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合作路线图》、2018年与中东欧国家签订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服务贸易合作倡议》、2021年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服务贸易合作框架》等合作文件,为我国与共建国家开展服务贸易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则对接和市场准入指引。在平台建设方面,中国服务贸易交易会等物理展会、中国—东盟数字贸易中心等数字平台、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中医药跨境服务线上平台等行业专业平台,共同构建了我国与共建国家之间立体化的服务贸易合作网络,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撑。
再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开拓传统服务贸易的合作空间。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向深入,我国与共建国家持续推进陆、海、天、网“四位一体”互联互通,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为双方深化开展传统服务贸易创造了条件。同时,共建“一带一路”正从产能合作为主转向产能合作与服务贸易并重,拓展了双方在传统服务贸易合作空间。产能合作本身能够带动建筑服务、运输与物流等传统服务贸易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共建“一带一路”建立了多层次、宽领域的“民心相通”机制,为我国与共建国家在文化、旅游、教育、医疗等“心联通”领域的服务贸易合作开辟了增长空间。《黑神话:悟空》《哪吒2》等强势出圈,吸引包括共建国家在内的大批海外玩家,并获得海外观众的好评,助力我国优秀传统文化IP出海,走向世界。伴随着我国与共建国家共同举办旅游年,建立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旅游推广联盟等机制,加上签证利好便利、开通直飞航线、增加航班等多重利好因素,东南亚、中亚、东欧地区与国家,成为国人出境旅游的热门目的地。与此同时,共建国家入境游持续升温,北京、上海、西安等城市受到外国人的热捧。
最后,我国与共建国家在以数字贸易为代表的新兴服务业方面有着十足的潜力。数字贸易是服务贸易中最具有发展活力和潜能的贸易形式,已经成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动力。得益于我国强大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丰富应用场景、超大规模国内市场,我国数字贸易规模位居全球前列,仅次于美国和欧盟。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不断走向深入,我国与共建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潜力巨大。共建国家人口结构年轻化,对数字消费需求旺盛。共建国家总体上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对利用工业互联网降低成本,提升工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需求极为迫切。共建国家大多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迫切需要“一揽子”技术解决方案提升其城市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尽管共建国家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水平低,且参差不齐,但随着“数字丝绸之路”等共建“一带一路”项目的深入推进,我国与共建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潜力将不断释放,成为引领双方服务贸易合作的新引擎。
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日出时分景色壮美。图/中经视觉 许丛军 摄
共建“一带一路”中服务业存在的短板与不足
虽然共建“一带一路”开拓了我国服务业的国际合作空间,赋予服务业很多新的机遇,但是面对这些新的国际合作机遇,我国服务业还存在政策协同、监管体系、国际规则对接以及人才支撑等体制机制方面的不足,阻碍着我国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一,政策协同机制碎片化。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涵盖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文化等多元服务业态,涉及多个政策部门。其中针对服务业建设的职能边界模糊、政策工具重叠,造成“碎片化治理”困局。这种状况不仅增加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削弱了我国服务业在共建“一带一路”价值链中的竞争力与整合力。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在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中的权限划分缺乏上位法的明晰厘定,导致地方对同一项跨境服务的准入门槛、税收优惠及事中事后监管口径出现差异,形成基于政策洼地进行套利的非预期激励,既削弱国家整体谈判筹码,也抬升了企业合规成本。
第二,监管体系滞后于新兴业态发展。当前我国服务业行业标准及规范建设相对滞后,一些服务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对具备迭代周期短、跨界融合深的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离岸数据服务等新业态而言,现行监管仍以传统许可证和现场检查为核心,规则制定与监管不能满足服务新业态的有序发展。以“丝路电商”海外仓为例,其同时涉及境外仓储、跨境支付、数字营销等多环节,但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尚未建立基于数据链的协同监管系统,导致企业需分别向多部门报送电子台账,在降低工作效率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合规成本。
第三,国际规则对接不足。我国服务业规则仍以正面清单和事前审批为主,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协定中的对接程度不够。例如,在数字贸易领域中,以CPTPP、DEPA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包括个人信息与在线消费者保护等新兴议题,DEPA进一步强调了人工智能等在内的数字经济议题。相较之下,我国服务业主要将中心放在跨境数据流动等与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的主题,不能与国外标准有效对接。
第四,统计监测体系不健全。我国服务业统计长期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为基础框架。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该分类体系从2023年7月起实施,明确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金融业等领域纳入现代服务业统计范围。然而,共建“一带一路”催生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等模式混合交织,现有统计无法准确拆分。此外,数字服务外包、远程维修、在线教育等新兴子行业缺乏独立代码,导致决策部门无法掌握真实规模与结构。现有数据采集仍以年度报表为主,频率低、颗粒度粗,难以满足对重点国别、重点项目的动态监测需求。
第五,人才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力资本是服务业质量跃升的关键,当前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中高端服务人才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失衡,高层次复合型缺口尤大,正成为制约“走出去”深度与可持续性的重要瓶颈。具体而言,服务业走出去急需“语言+法律+金融”复合型人才,但在现行高校学科目录中,国际服务贸易尚未成为独立二级学科,课程体系仍以传统贸易理论为主,对数字贸易规则、跨境数据治理等前沿议题覆盖不足。与此同时,社会培训机构亦多集中于语言培训,缺乏针对共建国家税制、劳工标准、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实务课程,导致企业频繁因不了解本地用工比例、数据本地化要求而触发合规风险。
以机制联动为抓手推动我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对发展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才能支持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稳定性与持续性。服务业要更好地抓住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来的新机遇,从问题出发,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机制,更好携手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与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
其一,构建跨部门统筹政策协同机制。建立中央统筹、部门协作、地方落实的共建“一带一路”政策协同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边界,避免政策工具重叠,破解碎片化治理难题。成立跨部门协调委员会,定期评估服务业对接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的难点与堵点,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监管标准等政策框架。同时,在中央统一制定跨境服务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地方通过授权清单获得差异化试点权限。建立跨区域政策协同评估机制,避免因地方政策差异而产生的恶性竞争与套利。此外,建立线上政策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在跨境服务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实时互通,提高政策执行的一致性与可预期性。
其二,创新适配新兴业态发展需求的监管机制。建立跨部门的数字化协同监管平台,整合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数据,实现全链条追溯监管。建立服务业新业态分类监管框架,对于文化IP输出、在线教育等低风险领域,实施“备案制+事后抽查”;对于跨境金融等高风险领域,通过前置审批、动态守住安全底线;对于海外仓、跨境支付、在线服务等业务环节,引入“沙盒监管”机制,允许在可控范围内先行先试。此外,针对数字服务贸易监管碎片化、跨境合规成本高等问题,需要明确工业互联网、跨境数据流动等场景的安全标准,与共建国家探索共建“数字监管互认区”,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其三,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服务贸易的体制机制。针对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应当主动对照CPTPP、DEPA等高标准协定,在数据流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等关键核心领域深化改革,逐步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同时,推动与共建国家签订更高标准的服务贸易协定,明确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关键条款。针对重点行业和重要市场,应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制度型开放试验田”作用,通过双边或多边框架下开展规则压力测试,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型开放成果。在此基础上,将自贸区和自贸港压力测试所形成的成熟规则纳入到中国—东盟自贸区3.0、中国—海合会自贸协定等升级谈判,实现从单点试验到区域规则的制度输出。
其四,健全统计监测机制,提升数据支撑能力。规范、科学的服务业核算是推动我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针对我国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不健全问题,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服务业开放发展目标,探索科学、统一、全面的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修订《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将数字外包、在线教育、远程维修等新兴业态纳入独立子类目,确定统计代码,以便决策部门掌握其规模和结构;借鉴OECD贸易增加值核算方法,全链条追踪我国服务业增加值的流动路径与分配结构,精准分析我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实际收益分配;搭建“一带一路”服务贸易数据库,整合海关出口数据、企业申报数据以及第三方平台数据,充分利用大数据、Python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统计监测数据来源,提高数据质量。
其五,强化人力资本支撑构建培育复合型人才机制。构建“政府—高校—企业”协同的人才培育体系,破解我国服务业中高端人才不足问题。政府层面,积极引导服务业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以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工程企业为抓手,推动中国服务业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参与形成标准;高校层面,建议在经济学学科下设立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二级学科,将国际先进的数字贸易规则、跨境数据治理等内容纳入到必修课程中,推广“小语种+专业”的双学位培养模式;在企业层面积极学习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自身的服务标准,推动中国的服务标准成为世界的服务标准。(作者系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院长;本文第二作者池昊涵单位系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
来源/《经济》杂志
编辑/张怡审校/陈波
审核/陈希琳终审/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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