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25-8-18 21:04

关税视角丨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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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指南

小编整理了近期企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的咨询,对企业关心的特许权使用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特许权使用费及应税条件介绍

问: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答: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问:什么条件下特许权使用费应税?

答: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3.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方法介绍

企业进口货物时,有的特许权使用费已支付,有的周期性支付,那么应该怎么向海关申报呢?

01 填报共同点

填制报关单时,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否”。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可免于填报。

02填报不同点

(一)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金额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9500”,“商品名称”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填报“0.1”,“总价”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填报“1”。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讲解

【案例1】国内进口商A与德国C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协议》,获准A公司在其国内生产销售的衣服上使用C公司的商标,为此A公司每年需要向C公司支付每件1欧元的商标使用费。

【分析】由于《商标使用协议》针对A公司在国内生产销售的衣服,其进口环节并无对应的有形货物,因此该商标使用费不属于海关征税的管辖范围。

【案例2】进口商A与德国S公司签订轧钢设备进口合同,由S公司专门生产一台轧钢设备,用于组装国内某钢铁公司生产线的轧钢工序。由于S公司同时是该轧钢工序的专利拥有人,A公司在设备价款之外,另行向S公司支付了专利许可费10万欧元,以获得该项专利工序的使用权。

【分析】进口轧钢设备属于“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情形,该批专利费与进口轧钢设备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该笔特许权使用费需征税。



                     海关小贴士

1.企业若采用周期性支付,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采用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9500)向海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特许权使用费的实际支付日期可以以银行出具的回执单(扣款凭证)日期为准。

3.企业如自查发现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补缴相关税款。

4.对货物申报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适用纳税人完成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税款。对货物申报进口之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按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税款。

5.部分特许权使用费计算复杂,若企业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存在疑问的,可向所在地海关咨询。

本文转载自: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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