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工增值免关税新政:三大突破性优化,增值率更容易达标
作者:微信文章封关政策解读专栏
本期解读要点:加工增值免关税
在现行加工增值免关税试点政策实施过程中,“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标准曾使部分企业存在困惑。封关后实施的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通过三重突破性举措,进一步优化了政策实施路径。
作为海南自贸港的“金字招牌”,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始终备受瞩目。
2025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办法》是海南自贸港封关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在适用与实施过程中的核心法律依据,其第二条规定:对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与封关前的试点政策相比,《办法》有几大显著调整优化。
据相关媒体报道,在现行试点政策下,“增值超过30%(含)”的红线一度让部分企业感到不解和迷茫:如何让增值率达到或超过30%?对于本来就利润较低的行业来说,是否难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办法》通过优化计算公式、放宽适用条件、扩大累计增值范围等制度创新,降低了企业达到30%增值率的难度。相较于封关前的试点政策,这些创新形成了哪些显著突破?
一、
海南自产货物被纳入增值计算范围
《办法》第四条规定,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
〔(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这一规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得到进一步细化,其明确了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内容。
因此,通过将海南自产货物价值计入增值部分,在测算增值率时,海南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分母中扣除,从而缩小分母、增大分子,使企业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
如此,新的制度安排更能推动企业从原料采购环节起就在海南自贸港内规划供应链布局。
二、
允许上下游企业加工增值累计计算
《办法》第五条突破性规定:海南自贸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贸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
即货物通过上下游不同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各环节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扩大了加工增值累计的适用范围。
累计情形下,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
〔(货物内销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累计增值机制打破了传统单一企业核算的模式,鼓励产业链协同,提升整体增值水平,尤其利好分工细化的制造业集群。
三、
取消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限制;扩大进口料件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即不再要求享惠企业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放宽了企业享惠门槛。
另外,不同于此前仅允许保税货物开展试点,《办法》第三条明确: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将“零关税”货物纳入适用范围,可有效发挥 “零关税+加工增值” 叠加效应。
案例演示:护肤品精华液生产
假设一瓶精华液成本构成如下:进口活性成分110元,境内采购物料50元,海南自产植物提取液40元。
封关前:企业在单一加工环节后出区内销价格205元。
封关后:在各企业分工的情况下,A企业进口活性成分110元,加工后以130元转售给B企业;B企业加入海南自产提取液40元,加工后以180元转售给C企业;C企业购买其他境内物料等50元,制成产成品以240元销往内地。
_
封关前
封关后
(各企业分工)
加工
程序
企业独立完成全部加工,直接以205元内销内地
A企业:进口活性成分110元,加工后以130元转售给B企业;
B企业:加入海南自产提取液40元,加工后以180元转售给C企业;
C企业:采购境内物料50元,制成产成品以240元销往内地。
增值率计算
增值率=/(110+50)=28.125%
根据《办法》海南自产料件可从境内料件成本中扣除,增值率为:/(110+50)=120/160=75%
是否适用优惠政策
增值率未达到30%
无法享受政策
增值率超过30%
可以享受政策
哪些情形不能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1. 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
2.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
3.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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