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壁垒当下,改换原产地,是否可行?
作者:微信文章在目前美国对中国商品征收高关税的情况下,企业通过改变原产地(比如在第三国生产或加工)俗称:“转口贸易”是否就能够顺利通关,避免高额关税?我们不妨先来看看美国针对“转口贸易”改换原产国的反规避措施有哪些?
1.美国海关(CBP)若认定货物“洗产地”(即实质为中国原产),可能追溯征收反规避关税(税率可达原关税的100%-300%);
2.2025年3月,美国商务部将越南、马来西亚等列入“反规避调查清单”,审查更严格。针对重点监控的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墨西哥、孟加拉、印度、印尼、秘鲁之类的货物,高效执法,每单必查、对出产链路全球溯源。罚款最终可达逃税金额的300%罚款加10年利润追缴,刑事处罚达20年监禁。罪名:关税欺诈。
3.美国对特定中转国的关税豁免可能临时调整(如2025年4月暂停对部分国家加税90天);
4.近日,美国钢管厂、厨柜商、汽车零部件等工业巨头集体要求美国国会打击中国出口商通过“第三国转运”规避美国关税。预计未来美国将重推“打击第三国转运法案”。
反观我国——尽显大国风范。除在相对应的回击“对美关税加征”外,并提出了“对美关税提高至125%。鉴于在目前关税水平下,美国输华商品已无市场接受可能性,如果美方后续对中国输美商品继续加征关税,中方将不予理会。”对于肆意妄为的行为将——不予理会。不仅如此,对于原产地反规避措施也按照我国原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不似美方的随性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报原产地走私罪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具体来说,是指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进口货物原产地,偷逃应缴税款,并且数额较大,应当追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伪报原产地走私罪的罪名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此重压之下,“转口贸易”是否还有操作的必要?我们除却被抓现行、被处罚的风险外,再看看所需投入的叠加成本会有哪些?这蚀出去米可能有多大?
1.中转第三国需额外支付物流、仓储及加工费用,可能抵消关税节省;
2.清关延误或文件驳回将导致货物滞留,产生滞港费。
3.为满足原产地规则进行的实质性加工:在中转国完成核心工序(如组装、焊接),而非仅换包装;以及区域价值含量提升:不同中转国要求不同(墨西哥≥50%,东南亚国家≥30%)其中的生产费用可能远高于关税税额。为满足这个点,还要各种找补:譬如中转国原产地证、加工证明、物流单据需完整且一致;还有品牌方需在中转国注册或授权(如Anker在越南设厂)等等。
综合费用问题、接受处罚、被判入刑等各种惩戒和代价条件下,为了这点关税铤而走险,是否真有必要?无独有偶,原产地的界定产生的问题还不止于此,我们从最近实际碰到的案例来讲,这波原产地差异问题不可谓不奇葩。
01
案例
我司受客户委托申报一票品名为微型计算机的进口货物,申报前客户(国内某进口商)提供了国外供应商出具的3C证书,要求用该证书进行申报。我司在核对发票和证书信息时发现异常,发票中显示原产国为“中国台湾”,而3C证书中的生产厂家为“江苏昆山”的企业。如下图:
其余申报信息如:品名、型号等要素均能匹配。我司将该情况反馈给客户,要求核实原产国信息。经客户反馈,货物主体部分是在昆山生产的,后出口至中国台湾进行了进一步加工,同时客户提供了实物铭牌照片,上面显示了生产厂家为中国台湾的企业,如下图:
这样不就造成原产地与3C证书信息无法匹配了吗?!那这里我们就要分析一下了,既然货物主体部分产于“江苏昆山”那中国台湾省又做了怎样的进一步加工呢?这个关键问题,我们的客户却答不上来。不如我们按照我国现有原产地认定规则对该案例分析一下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除却“完全获得标准”,原产地认定规则简化成图表:
反观该案例中,3C证书上明列品名:Tablet,产品实物铭牌明列品名:Tablet。我们不禁怀疑这所谓的“进一步加工”究竟是加工了些什么就变成原产地是中国台湾省了?除非:证货不符!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我们无法猜想供应商无故改换原产地的具体原因,也无法质疑我司客户是否调换所进口的实际货物。到最后客户也无法提供生产厂家为中国台湾企业对应的3C证书,到此一步我司只能建议客户作退运处理。那是不是所有和3C证书相关的原产地问题都那么严格吗?笔者表示根据我司第二个案例来讲,不尽然。还是有客观执法的情况的:
02
案例
我司受客户委托申报一票品名为: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的进口货物。申报前客户提供了国外供应商出具的3C证书,要求用该证书进行申报。申报过程中我司并未发现异常,申报后此票单证接到目的地查验指令,具体查验指令为核查3C证书及3C标志。海关查验关员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实物标签地址,如下图:
和3C证书信息不一致,如下图:
当事海关要求客户给出合理解释,不然将作销毁处理。这下急了,对已放行、已缴税的货物面临销毁风险,这么多运费、仓储费、税费不都要打了水漂么?!据此,客户赶紧与国外供应商联系,确认后得知由于从出证后到实际进口这段时间里当地的邮编发生了变更,而货物和3C证书的信息未做及时更新导致不一致。客户立即向海关提供了国外变更邮编的相关依据,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如下图:
在这合理合情的证据条件下,查验海关对该解释表示认可并作放行处理。综上,笔者敬告:报关操作需牢记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单证一致、货证相符原则,发现异常及时和客户提出疑问,确认相关正确信息。3C进口产品关乎使用人安全,随意套用3C证书行为不可取,随意改换原产地同样不可取。只会妄加成本,得不偿失。作者:王佳庆编撰:王文坚编辑:王文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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