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0:15

借地址给别人在公证处注册公司,会有问题么?

朋友借我的地址去公证处注册公司,并办理居留等一系列手续。所有相关的信件都会寄到我这里。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呀?现在越想越不妥!有没有懂的前辈指导一下呀!我也是普通学生居留,而且我真的不知道给他地址是用来开公司的。很担心很担心!着急问!在线等!!谢谢谢谢!!

hh2 发表于 2012-11-26 10:26

外管局警察局税务局海关讨债公司。。。都分分钟可能因为别人而上lz的门。lz要觉得没问题,那就没问题。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0:32

吓死了.......只是说回国几个月借我的地址收个信.......我一仗义就........真是.......咋整!!!!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0:32

{:4_287:}{:4_297:}{:4_283:}

daofaziran 发表于 2012-11-26 10:47

有风险,好自为之

老湿不给力 发表于 2012-11-26 10:49

楼主只要逆向思维考虑下,这个所谓的朋友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地址开公司,答案立现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1:01

本帖最后由 NIDO 于 2012-11-26 11:02 编辑

老湿不给力 发表于 2012-11-26 1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只要逆向思维考虑下,这个所谓的朋友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地址开公司,答案立现

唉,完全被蒙了!一直是挺“好”的朋友!我觉得帮帮忙,收下信也是应该的。没想我多问了几句!还好心告诉他Deutsche Post 有帮助存信,转寄信的服务,然后他才说已经拿这个地址注册公证了。挺伤心的!有啥事不能早点说么!都拿他当好朋友了,都不直说。真失败呀!

老湿不给力 发表于 2012-11-26 11:05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唉,完全被蒙了!一直是挺“好”的朋友!我觉得帮帮忙,收下信也是应该的。没想我多问了几句!还好心告 ...

他都已经拿这个地址公证了,这个就严重了,劝你赶紧找地方搬,要是你朋友经营不善签了一屁股债,他反正拍拍屁股走人了,你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hh2 发表于 2012-11-26 11:05

本帖最后由 hh2 于 2012-11-26 11:11 编辑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吓死了.......只是说回国几个月借我的地址收个信.......我一仗义就........真是.......咋整!!!!

打电话或发邮件给这个祖国骨肉同胞,让他或她立即更改准确地址,并一周内取走这些信件。

同时通知他或她,不管一周内信件是否被取走,一周后都会依法拒收所有相关信件,把未取走的信件和后续信件信封写上查无此人,投回邮箱,并通知德国邮政勿再投递。

如果不堪其扰,为保护自己,就以被他人盗用地址处理,依法报警吧。否则以后真有事追究起来,不管是伪造地址还是什么,lz都是知情不报,会有连带责任。

不是他或她后果自负,就是lz后果自负。这道理lz应该想得明白吧。

wxy藏药 发表于 2012-11-26 11:23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1:48

本帖最后由 NIDO 于 2012-11-26 13:07 编辑

wxy藏药 发表于 2012-11-26 11: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叫他去公证处改个地址就成,刚开始只是收信,没人来找你的,不放心就早叫你朋友换掉,很多人还出租地址给 ...

不管怎么样,我现在是对这个事情很生气!!也很失望。生存在德国其实挺艰难的,能帮助别人我总是想帮助一下。也尽量不去求人帮忙给别人添麻烦。但是这个事情不管有没有危险。我都决定不会再承担任何责任了,就算是收信都不行了。像上面hh2所说得那样,我会尽快通知他换地址。这样骗我,不说真话。到最后连朋友都没得做。更何况我也不是要租这个地址赚钱。只是挺失望和伤心的!

xdjm1 发表于 2012-11-26 11:52

你的门牌上没有他的名字,或者公司地址的话,也是收不到信的。

hh2 发表于 2012-11-26 11:58

wxy藏药 发表于 2012-11-26 11: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叫他去公证处改个地址就成,刚开始只是收信,没人来找你的,不放心就早叫你朋友换掉,很多人还出租地址给 ...

很多人还出租地址给办公司的人,一个地址给好几家公司用着呢

lz不过是普通私人住家;这跟作为房东依法与房客签订合同,出租房屋并作为办公室使用的商业行为,从责任到法律,是一回事嘛?{:5_352:}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2:02

xdjm1 发表于 2012-11-26 1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门牌上没有他的名字,或者公司地址的话,也是收不到信的。

他就是要我贴上他的名字在我的名牌旁边!所以我才答应的!现在才知道还要贴他公司的名字在上面!我追问了才知道。

xdjm1 发表于 2012-11-26 12:06

贴名字和公司名是需要房东同意的,你就说房东不允许你贴,必须立刻拿掉,让他自己想办法,这个事就完了。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2:11

是可以这样解决,可是他已经在公证处做完手续了。我可以不收信。但是总是担心以后会出什么问题。真是好人做不得呀!

hh2 发表于 2012-11-26 12:41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他就是要我贴上他的名字在我的名牌旁边!所以我才答应的!现在才知道还要贴他公司的名字在上面!我追问了 ...

哪怕那位不用lz地址办公司,lz也本来就做错了,就可能有麻烦,因为这样做不止是转信的问题。

一个没有征求房东同意;一个就算征求了房东同意法律上还是可能承担责任,在外国人法和民法上给自己找麻烦,因为他并不真实住在这里,而lz协助他做了假申报。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2:53

hh2 发表于 2012-11-26 12: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哪怕那位不用lz地址办公司,lz也本来就做错了,就可能有麻烦,因为这样做不止是转信的问题。

一个没 ...

谢谢! 谢谢!不知不觉就承担上了法律责任!!赶快补救! 另外,还想请教一下,是不是德国这边有条法律是说,不能拿“不知道”“不明白”来当借口呀?

hh2 发表于 2012-11-26 12:54

哪里有这样的法律{:5_352:}

lz反正赶紧取消,恢复原状就完了,别去想什么借口不借口的。现在还来得及。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3:00

整!!!现在就通知!!

lin2012 发表于 2012-11-26 13:23

真能瞎掰,一个地址吓成这样,根本不会有什么大问题的,只要成立公司文件里面没有LZ的名字,和LZ基本上就没有法律上的干系
朋友帮忙,这个不算什么,不用怕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3:28

lin2012 发表于 2012-11-26 13: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能瞎掰,一个地址吓成这样,根本不会有什么大问题的,只要成立公司文件里面没有LZ的名字,和LZ基本上就没 ...

感谢鼓励!我天生胆小!也不想惹什么麻烦!踏踏实实过日子很好!我还是相信其他人说的有虚假申报的嫌疑。

7daffodils 发表于 2012-11-26 13:46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唉,完全被蒙了!一直是挺“好”的朋友!我觉得帮帮忙,收下信也是应该的。没想我多问了几句!还好心告 ...

好像没那么严重吧?我认识有人这么办的,因为自己住的房子房东不允许从事商业活动。可能你朋友确实觉得不会有什么事,不是故意要蒙你。当然万一出了什么事情,你是要被牵扯的。

lin2012 发表于 2012-11-26 14:35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3: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鼓励!我天生胆小!也不想惹什么麻烦!踏踏实实过日子很好!我还是相信其他人说的有虚假申报的嫌疑。

如果对方把户口也落在这里,那么就给房东产生人头费,这个房东可能不乐意

至于当地政府和税务局他还求之不得,有多了税收呢

至于外管局更不会管这事,德国人只管自己范围内的事情的

zainali 发表于 2012-11-26 22:30

lin2012 发表于 2012-11-26 13: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能瞎掰,一个地址吓成这样,根本不会有什么大问题的,只要成立公司文件里面没有LZ的名字,和LZ基本上就没 ...


问题是,这么办事儿算朋友么?

zainali 发表于 2012-11-26 22:34

NIDO 发表于 2012-11-26 13: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鼓励!我天生胆小!也不想惹什么麻烦!踏踏实实过日子很好!我还是相信其他人说的有虚假申报的嫌疑。


不想帮的话,就把他名字和公司名字都从你门牌那撕下来。 所有他的来信,你都退回到邮局,说不认识这个人。

建议你好好看看你房屋合同。 我的房屋合同就超细致。

中国有句话:丑话说在前头。
像你这位朋友这么办事儿可真是够呛,不招人待见。 如果是我,提前实话实说告诉我,我可能还会想尽办法帮他。如果瞒着我这么做,我一点都不会再帮他的。

多事之秋 发表于 2012-11-26 22:44

如果是自住房,你可以作为haeusliches Arbeitszimmer,但给别人用,就不是haeusliches Arbeitszimmer了,通常的住房只能wohnen用的,不能另作为gewerbliche Nutzung,因为涉及到许可的问题

michel-ruo 发表于 2012-11-28 19:53

房东还能找你赔偿!因为租你是私人住房,不是公司!

Vickimarina 发表于 2012-11-28 22:10

赶紧叫他改地址吧……

dingo1103 发表于 2012-11-29 00:53

楼主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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