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0:12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0:14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0:28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0:40

什么大快人心啊,唉。法制就是完全按照法律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迟早会大快人心到自己和亲人头上。寻衅滋事罪是万金油罪,有指示了有批示了,就能随手抓随手判的。加个关键词“上访”的结果: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0:45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国的儿童和动物保护都还非常初级,连一套像样的法规都拿不出来,GDP再高有什么用?

就算拿出来了,还是一定看菜下碟。

昨天看一新闻,说文革后的聂元梓,以什么什么罪被判了十七八年。然后两三年后,就以假释的名义放出来了。现在也一样。只要有足够门路,只要不死,就分分钟能够用各种名义出来。

kaikai226986 发表于 2012-10-25 10:49

{:6_418:}

kaikai226986 发表于 2012-10-25 10:50

沙发

zhnde 发表于 2012-10-25 10:52

幼儿园在某种意义上也算有是有家庭的结构成分。幼儿园的阿姨就是扮演着监护人的角色啊。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5 10:54

这应该不是虐待罪,是故意伤害罪吧?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1:05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1:06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1:07

zhnde 发表于 2012-10-25 11:10

看了大家的回复,我怎么有种感觉,她就是一位女侠,为了激起大家讨论,填补法律空白,不惜以身试法呢?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1:18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1:54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5 1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应该不是虐待罪,是故意伤害罪吧?

故意伤害罪是以司法鉴定或医疗鉴定为轻伤为前提的,必须起码轻伤,才涉嫌犯罪,否则就是无辜。看看关于耳朵的部分,什么叫做轻伤:http://www.lawtime.cn/info/jianding/sfjdlaw/2006093037047_2.html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2:04

寻衅滋事罪,基础就是旧的刑法里的流氓罪。路边无所事事的小流氓,看人走过就去打他两下,抢两根烟抽,或者在餐馆里不付钱掀桌子走人,就是典型的真的寻衅滋事。

但现在因为用起来实在太方便,从几个月到几年都能判,所以是最常用的维稳工具。上面看谁不顺眼,就整个寻衅滋事,你告状也好上访也好,没别的法律能够整你,整个寻衅滋事就能让你进去几年。还有就是“民愤极大”了,刑法上又找不出别的条文治罪,就也搬出寻衅滋事来,维稳最要紧了。

piggyheim 发表于 2012-10-25 12:36

我都见怪不怪了,官方想开脱的事情,雪是黑的他们也敢说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5 13:01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1: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故意伤害罪是以司法鉴定或医疗鉴定为轻伤为前提的,必须起码轻伤,才涉嫌犯罪,否则就是无辜。看看关于 ...

也许寻衅滋事罪是迅速而有效能惩治她的措施.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3:11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5 1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许寻衅滋事罪是迅速而有效能惩治她的措施.

法治社会基础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民愤再大,只要没有法律明文,就怎么都不能治罪。惩治的前提是依法,而不能因为太可恶了,然后想方设法去找法律。那样的话解气是解气了,但法治也就完蛋了。

现有法律中,唯一相关的只有故意伤害罪;既然证据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那她就没有触犯刑法,就依法不能惩治,惩治才是违法犯罪。依法,是放走了一个坏人;不依法,惩治了一个坏人,却同样逻辑以后可能害千百万好人。

yanadi 发表于 2012-10-25 13:17

piggyheim 发表于 2012-10-25 12: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都见怪不怪了,官方想开脱的事情,雪是黑的他们也敢说

{:5_370:}

yanadi 发表于 2012-10-25 13:20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国的儿童和动物保护都还非常初级,连一套像样的法规都拿不出来,GDP再高有什么用?

说到我心坎里去了

feellike 发表于 2012-10-25 13:20

小朋友的心理也受到伤害了,也可以算受伤啊~~~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5 13:50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治社会基础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民愤再大,只要没有法律明文,就怎么都不能治罪。惩治的前提是依法,而 ...

我是觉得这老师确实很差劲,不过因为这个关她个几年也有点过了。
采取有效且适当的惩治措施,并于媒体上广而告之,最大的作用是杀鸡儆猴。
希望此类案件不要再发生。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3:54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5 14:38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3: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两年一点都不过分。她不是初犯,她是累犯,这种人渣关两年都便宜她了。

情绪化就不用谈法律了。

要是能按刑事案件处理的话,当然大快人心,实际却没有。

另一方面来说,全中国肯定不只她一个这样的老师,按你说的,通通抓来关两年,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审理所耗费的时间和资源,师资匮乏后幼儿园拼命涨价,监狱里的位置够不够,管理犯人的狱警够不够...
法律并不是用来泄愤的工具。

重要的是,如何杜绝此类案件再发生,而不是抓住一个就往死里整,好像平息了民愤,好像展现了法律的威严,而其他的同类案件走走关系,塞塞钱就可以当没看见。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4:46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5:01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4: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观点就是,这属于刑事案件。

至于老师抓完了没人教学生了,监狱又不够了犯人装不下了,这都属于很 ...

正确做法是修改相关刑律。外人虐待孩子就不属于虐待罪范围,很不可思议。

Sarah207 发表于 2012-10-25 15:03

微博看到说"预计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到时那贱货真的判个4,5年的~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5 15:15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4: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观点就是,这属于刑事案件。

至于老师抓完了没人教学生了,监狱又不够了犯人装不下了,这都属于很 ...

在你看来很喜剧的议题,也许就是这个老师没被判刑的原因,也正是引起你愤怒的原因。

在我看来,众怒在几个星期后因为淡忘而平息,当事人被拘留了几天罚了些钱丢了工作,一年之后又因为同样的事件而引发众怒,此后又被淡忘,如此循环,才叫喜剧。

LynnH 发表于 2012-10-25 15:22

天啊。。。。。只有虐待家庭成员才算虐待????

如果不算虐待,算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罪吗?反正寻衅滋事有点夸张啊,对方完全没有还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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