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国的儿童和动物保护都还非常初级,连一套像样的法规都拿不出来,GDP再高有什么用?
就算拿出来了,还是一定看菜下碟。
昨天看一新闻,说文革后的聂元梓,以什么什么罪被判了十七八年。然后两三年后,就以假释的名义放出来了。现在也一样。只要有足够门路,只要不死,就分分钟能够用各种名义出来。 {:6_418:} 沙发 幼儿园在某种意义上也算有是有家庭的结构成分。幼儿园的阿姨就是扮演着监护人的角色啊。 这应该不是虐待罪,是故意伤害罪吧? 看了大家的回复,我怎么有种感觉,她就是一位女侠,为了激起大家讨论,填补法律空白,不惜以身试法呢?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5 1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应该不是虐待罪,是故意伤害罪吧?
故意伤害罪是以司法鉴定或医疗鉴定为轻伤为前提的,必须起码轻伤,才涉嫌犯罪,否则就是无辜。看看关于耳朵的部分,什么叫做轻伤:http://www.lawtime.cn/info/jianding/sfjdlaw/2006093037047_2.html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寻衅滋事罪,基础就是旧的刑法里的流氓罪。路边无所事事的小流氓,看人走过就去打他两下,抢两根烟抽,或者在餐馆里不付钱掀桌子走人,就是典型的真的寻衅滋事。
但现在因为用起来实在太方便,从几个月到几年都能判,所以是最常用的维稳工具。上面看谁不顺眼,就整个寻衅滋事,你告状也好上访也好,没别的法律能够整你,整个寻衅滋事就能让你进去几年。还有就是“民愤极大”了,刑法上又找不出别的条文治罪,就也搬出寻衅滋事来,维稳最要紧了。 我都见怪不怪了,官方想开脱的事情,雪是黑的他们也敢说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1: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故意伤害罪是以司法鉴定或医疗鉴定为轻伤为前提的,必须起码轻伤,才涉嫌犯罪,否则就是无辜。看看关于 ...
也许寻衅滋事罪是迅速而有效能惩治她的措施. dahrose 发表于 2012-10-25 1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许寻衅滋事罪是迅速而有效能惩治她的措施.
法治社会基础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民愤再大,只要没有法律明文,就怎么都不能治罪。惩治的前提是依法,而不能因为太可恶了,然后想方设法去找法律。那样的话解气是解气了,但法治也就完蛋了。
现有法律中,唯一相关的只有故意伤害罪;既然证据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那她就没有触犯刑法,就依法不能惩治,惩治才是违法犯罪。依法,是放走了一个坏人;不依法,惩治了一个坏人,却同样逻辑以后可能害千百万好人。 piggyheim 发表于 2012-10-25 12: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都见怪不怪了,官方想开脱的事情,雪是黑的他们也敢说
{:5_370:}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国的儿童和动物保护都还非常初级,连一套像样的法规都拿不出来,GDP再高有什么用?
说到我心坎里去了 小朋友的心理也受到伤害了,也可以算受伤啊~~~ hh2 发表于 2012-10-25 1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治社会基础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民愤再大,只要没有法律明文,就怎么都不能治罪。惩治的前提是依法,而 ...
我是觉得这老师确实很差劲,不过因为这个关她个几年也有点过了。
采取有效且适当的惩治措施,并于媒体上广而告之,最大的作用是杀鸡儆猴。
希望此类案件不要再发生。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3: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两年一点都不过分。她不是初犯,她是累犯,这种人渣关两年都便宜她了。
情绪化就不用谈法律了。
要是能按刑事案件处理的话,当然大快人心,实际却没有。
另一方面来说,全中国肯定不只她一个这样的老师,按你说的,通通抓来关两年,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审理所耗费的时间和资源,师资匮乏后幼儿园拼命涨价,监狱里的位置够不够,管理犯人的狱警够不够...
法律并不是用来泄愤的工具。
重要的是,如何杜绝此类案件再发生,而不是抓住一个就往死里整,好像平息了民愤,好像展现了法律的威严,而其他的同类案件走走关系,塞塞钱就可以当没看见。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4: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观点就是,这属于刑事案件。
至于老师抓完了没人教学生了,监狱又不够了犯人装不下了,这都属于很 ...
正确做法是修改相关刑律。外人虐待孩子就不属于虐待罪范围,很不可思议。 微博看到说"预计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到时那贱货真的判个4,5年的~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2-10-25 14: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观点就是,这属于刑事案件。
至于老师抓完了没人教学生了,监狱又不够了犯人装不下了,这都属于很 ...
在你看来很喜剧的议题,也许就是这个老师没被判刑的原因,也正是引起你愤怒的原因。
在我看来,众怒在几个星期后因为淡忘而平息,当事人被拘留了几天罚了些钱丢了工作,一年之后又因为同样的事件而引发众怒,此后又被淡忘,如此循环,才叫喜剧。 天啊。。。。。只有虐待家庭成员才算虐待????
如果不算虐待,算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罪吗?反正寻衅滋事有点夸张啊,对方完全没有还手的能力。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