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gtgt 发表于 2011-2-2 11:16

高雄市男子性侵好友女儿 忘了穿内裤被活逮

高雄市某社团林姓理事长去年载友人女儿回家,趁对方不胜酒力意识模糊,趁机脱下裤子想性侵,没想到被邻居从门缝发现,并报警处理。林男在警方到场前,赶快将被害女子穿上裤子,但却忘了将女子内裤穿上,最后法官以内裤为证,判处林男3年4个月有期徒刑。

    林男与被害女子父亲是好朋友,去年4月中旬,被害女子载父亲去找林男的办公室饮酒聚会,自己也留下来喝酒聊天,后来喝醉之后,林男自愿护送被害女子回家。

    一到被害女子家裡,林马上关上铁门,对女子下手隔衣抚摸胸部,并脱下内裤企图性侵。邻居刚好从门缝发现大声喝止林男并报警处理,林男马上将女子裤子穿上,却忘了把内裤也穿上。

    结果员警到场之后,被害女仍未清醒,并在沙发上寻获一条内裤;男子则辩称,因为被害女子喝太醉,扶她的时候不稳才会摔倒跌到他身上,要爬起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到她胸部,不是性骚扰,也没有性侵害。

    最后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因女子和邻居指证历历,以及查扣的内裤为证,判林男强暴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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