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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本版看到过中德税收协定和议定书(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678703),也有人说成功办理过拿工作合同(博士或者博士后),三年内免税的申请,但是没有人说过很详细的说明。现在我的情况是在马普的一个研究所进行博士后工作,出国前是在国内读博拿的学位,然后申请到了马普的博士后职位,拿到博士学位后三个月开始德国博士后的工作。因为看到本版的三年免税协议,我咨询了所里的负责私人事务的工作人员,向当地财政局进行了免税的申请,当时填了一式三份的双重免税表,一个礼拜后财政局给我寄了一份信,似乎已经批准了,所里上个月的工资也是给我把扣的税也退了回来。 但是在那封信的末尾,有一段德文,咨询了懂德语的朋友,意思是要在年底的时候,要向财政局递交在中国的交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我的朋友帮我打电话向负责申请的人咨询,他的意思是说这个条例是为了避免同时在中国和德国两国交税,所以我必须递交在合同时间内在中国的交税或者免税证明。现在我不清楚这个负责申请的人是否知道中德税收协定和议定书,因为在协议的第二十条里规定:教师或研究人员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另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进修、教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三年以内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上述活动而取得的所有报酬,免予征税。(Lehrer und Forscher Ein Lehrer oder Forscher, der in einem Vertragsstaat ansässig ist oder, unmittelbar bevor er sich in den anderen Vertragsstaat begab, in dem erstgenannten Staat ansässig war und der sich in dem anderen Vertragsstaat höchstens drei Jahre lang zwecks fortgeschrittener Studien oder Forschungsarbeiten oder zwecks Ausübung einer Lehrtätigkeit an einer Universität, Hochschule, Schule, anderen Lehranstalt oder einem Forschungsinstitut aufhält, ist in dem anderen Staat mit allen für diese Tätigkeit bezogenen Vergütungen von der Steuer befreit.)
现在的问题是:1,在这个条例的二十条里面,并没有提到需要在中国交税或者免税 2, 中国的博士生是否属于研究人员?在博士期间担任助教是否也可以算是教师? 3,如果必需提交合同期间的免税证明或免税证明,那似乎是针对那些在国内有教职或者位置的教师或者研究人员,因为他们可以在保留国内职位并领国内的工资,在国内交税,同时在国外进修或者进行研究工作。
不知道这里是否有成功申请到免税或者熟悉这个协定的朋友,能够答疑解惑一下,或者提供成功申请的经验,非常感谢!如果我的条件不符合免税的规定,我想早点去撤销免税的申请,免得以后各种可能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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